作者jacky66666 (杰基吾郎)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继承] 关於民法继承编修正
时间Wed Dec 30 22:27:17 2009
事实经过:我在网路上看到这一篇文章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1603548
其中有一条重点是
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增第一条之一,让在新法修正通过前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之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我有三个表兄弟,他们的母亲在五年前过世之後留下大笔债务与部分遗产,确定
遗产不足够支付全部的债务,过世当时大哥21岁,二哥17岁,三弟15岁
还有一名父亲,当时还在身边,但是现在失去联络
当时未曾进行过关於任何遗产抛弃或限定继承的动作
目前银行已将部份遗产拍卖清偿部分债务,日前银行通知,若不还钱即迳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命令扣除三兄弟每人三分之一的薪水以清偿剩余债务
问题:
一、当时老二与老三为17与15岁,虽然现在已成年,是否符合该条重点所叙述之限制
行为能力人?
二、如上题为是,是否现在仍可向法院依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增第一条之一,申请限
定继承之动作以阻止银行动作?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真的很紧急,拜托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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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AzenO:是劫机五个六 ! 12/31 11:43
2F:推 hcya:1.是以继承当时是否已成年为认定。2.直跟告知银行法定限定继 01/05 00:04
3F:→ hcya:承之事实即可。若银行声请之强制执行已经法院许可,可提第三 01/05 00:05
4F:→ hcya:人异议之诉。 01/05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