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青少年性行为
时间Thu Dec 24 07:51:38 2009
※ 引述《funkytwist (colajunk)》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各位好,我与我男友是差距六岁的姊弟恋,由於我已经成年,他现年才16,
: 我们在我留学的德国相识一年後,他现在在台湾当交换学生,
: 负责承办的交换学生组织威胁我男友说:
: 「可以控诉她(也就我),因为跟未满18岁的少年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
: 但是我自己在网路上查到的资讯是满16岁就可以进行两情相悦的性行为,
: 先不管我们想不想发生性行为,
: 我主要觉得,倘若他们只是虚构法条威胁我们,就可以算是恐吓,我会据理力争,
: 因为那交换学生单位已经针对这项法条,
: 限制我男友不许出入我家(以免发生性行为)
: 问题:
: 1.真的是成年人不能跟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吗?
: 2.他们有权力限制我男友的行为吗?
: 3.假设我男友在台湾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交换单位或寄宿家庭,
: 他们真的可以告发我吗?
: (因为我知道我男友的妈妈绝对不会告我,我们彼此都很熟。)
: 由於我明天就要跟交换学生组织谈判,所以希望版上各位高人能尽速指点解惑,
: 我真的会感激不尽!!
: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的解读
1.未满十六岁是用准强奸罪(还是十四??)
也就是说两情相悦也不行,另外他的监护人也有权提告。
2.限制行为??看是那一种,如果是与你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可以禁止的。
3.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父母,除非父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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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推 hcya:未满十四叫准强制性交(旧称准强奸)罪 未满十六是奸淫幼女罪 12/24 12:47
2F:→ hcya:,参刑法227条。与十六至十八岁之人性交 若为性交易有儿童及 12/24 12:47
3F:→ hcya: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22条的刑责,若非性交易则无刑责。 12/24 12:48
4F:→ trausing:是和诱罪吧=3=?.... 12/24 13:37
5F:推 hcya:和诱罪是指脱离家庭 和单纯发生性行为不一样~ 12/24 14:04
6F:→ trausing:可是性行为大多是在外头住家作呀=3= 12/24 17:02
7F:→ yuusnow:但是单纯在外面做性行为并不违反和诱罪,和诱罪必需要让 12/24 17:14
8F:→ yuusnow:被诱人脱离其监护人 12/24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