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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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关於房屋问题
时间Fri Dec 4 22:37:07 2009
※ 引述《zoowe (夏天的蚊子)》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事情是这样的,我婶婶是大陆新娘,
: 嫁来台湾很多年了,差不多十月就可以领身份证了。
: 她在我家楼下一楼开店,但是她跟我叔叔的感情很差,二人准备要离婚了,
: 我婶婶跟我们家人处的也不好。见到我们家人也没打招呼,
: 行为越来越过份,我们再也无法容忍她了。
: 我们想赶她走,房子是登记我爸名下的。
: 原本房子是我爸和叔叔联名的,但是现在是登记我爸一个人的名字。
: 如果不让我婶婶开店,赶她走;我们会有什麽法律责任吗?
据你所叙述,你们之前借房子让她开店,应该是没有收租金吧?
如果没有的话 屋主(你爸)跟借用人(你婶婶)的关系应该是使用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关於使用借贷的关系
第 470 条
借用人应於契约所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借用物;未定期限者,应於依借贷
之目的使用完毕时返还之。但经过相当时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毕者
,贷与人亦得为返还之请求。
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
还借用物。
第 472 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贷与人得终止契约:
一、贷与人因不可预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违反约定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经贷与人
同意允许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毁损或有毁损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如果你们要收回房子,大概就请屋主发个存证信函双挂号表示欲收回房屋,
然後限期搬迁,搬迁後房屋内所遗留之物品以废弃物论,这样就好了。
然後期限到了若不交还房屋,则依照民法第767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或民法第962条无权占有,诉请你婶婶交还房屋所有权或除去占有。
也可以顺便依民法184条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或179条之不当得利,
请求法院计算逾期未交付房屋所应赔偿之房租。
最後判决确定後若对方仍然拒绝搬迁,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须注意,若以767为请求权基础向法院起诉,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之规定
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地院起诉,
但若以民法第962条为请求权基础,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之一般审判籍
尚可以在被告户籍地起诉之。
以上附上参考法条
民法
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767 条
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於妨害其所有
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规定,於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
第 962 条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夺者,得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请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其妨害。
民事诉讼法
第 1 条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辖。诉之原因事实发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辖。
被告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其
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最後之住所,视为其住所。
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视为其住所地。
第 10 条
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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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36.2
1F:推 zoowe:感谢你的回答,很详细,感激不尽^^ 12/04 22:44
2F:推 newapply:蛮厉害的 我没有想到有使用借贷的问题!! 12/04 23:06
3F:→ hotwingking:179跟184已到被滥用的地步了 这案例不太适合喔 12/05 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