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AQUEEN (哈啦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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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请帮忙看一下这份:借款契约书暨借据
时间Wed Dec 2 14:41:34 2009
事实经过:
之前借给友人一笔钱,因已有一段时间,且为了一些复杂的细故,故决定换约。
在网路上找了借据范本,大致上都跟范本相同,但有些细节有所更改,
不一样的地方我以黄色字体标示,请帮忙看看以下这份借据是否有疏漏或不合理的地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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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契约书暨借据
兹因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向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经双方同意订立下列
各项条款,以资遵守:
一、甲方借给乙方新台币○○圆整,已於中华民国九十四年○○月○○日至九十八年○○
月○○日间,
以转帐及现金方式交付乙方,由乙方本人亲自核对收讫无误。
二、乙方开给甲方面额新台币○○圆整,之本票○○张以做为担保,乙方并提供所有不动
产(如後权状影本)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第贰顺位设定抵押担保。
(说明:因该房产还有房贷,所以也只能设定第二顺位)
三、借款期限:自民国九十四年○○月○○日起至民国一○六年○○月○○日止,期限届
满之日,应全数清偿,
债权人将此借款契约书暨借据与本票交还债务人,或於债务人见证
下予以销毁,并出示涂销资料为据。
四、本合约期限届满,乙方不为清偿时,本担保之不动产愿迳受法院强制执行。至於甲方
行使拍卖抵押物所需之费用及损失如:利息、迟延利息、实行抵押权费用(包括债权人聘
请之律师费、诉讼费、规费)及违约金,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之全部损害赔偿,全归
由债务人负全责,绝无异议。
利息月利率佰分之壹,违约金壹万圆整,迟延利息以日计息为本金之仟分之壹。
五、本借款所称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
破产管理人、重整人、遗产管理人或债务清理人。
六、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保证所提拱担保物,完全为合法所有,并无法定抵
押权或长期押租或一般租赁权或任何足以妨碍抵押权行使,减损抵押权价值之权利存在,
若有不实,愿受诈欺罪论处,并负责一切损害赔偿。
七、义务人兼连带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兹切实声明,所提供担保品,并非家属赖以维生所
必需财产,如家属中有现役军人,愿抛弃军人及其家属优符条例第十条之权利,并放弃一
切先诉抗辩权。
八、本约担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领取补偿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代理担保
提供人,直接请求领取,以抵偿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债务,债务人及担保提供人均绝无异议
,此项委任以本约为委任之证明,不另立委任状。
九、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所签发或背书之支票及借据若有一张不兑现,其余
支票、本票或借据均视为全部到期,并同意自不兑现之日加算违约金,迟延利息。
十、本约所载,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均愿负连带责任,即负单独清偿全部债
务之责任,并愿抛弃民法债篇第二十四节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之抗辩权及其他权利。
十一、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保证订约前,未曾将本标的物出租他人,尔後如欲将所设定之
房屋出租他人时,应先经债权人之同意,否则愿负损害赔偿及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倘因其他债务(包括各顺位抵押权及普通债权)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卖时,
债务
人无条件履行点交义务,倘
债务人因故不在场,任由债权人自由处置,绝无异议,并放弃
一切先诉抗辩权。
(说明:范本原文为「本人」,但个人觉得用「本人」有点不清楚,故改成债务人)
十三、本契约与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义务人兼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此宗债务同意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履
行地,若涉讼时,双方合意以债权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
院,但法律有专属管辖之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债权人:○○○(身分证字号:○○○○○)
住 址:○○○○○○○○○○○○○○○○
电 话:○○○○○
债务人:○○○(身分证字号:○○○○○)
住 址:○○○○○○○○○○○○○○○○
电 话:○○○○○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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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问题是,因为对方并未提供保证人,
所以契约第六、七、九、十四项当中出现的「或连带债务人」字眼,
是否应删除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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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王不只耍白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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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86.82
1F:推 hsinyeh:借多少钱? 你迟延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了吧 12/02 14:44
2F:→ hsinyeh:结果到最後变成重利罪最佳证据XD 12/02 14:44
3F:推 newapply:楼上XD 12/02 14:47
4F:→ newapply:不过月利率壹趴 一年才十二趴 好像不算重利就是@@? 12/02 14:48
5F:推 depravity:没有趁人急迫轻率无经验利息再高只是无请求权不算重利啊 12/02 14:49
6F:推 hsinyeh:有没有趁人轻率无急迫此例看不出来 万一有就是证据拉 12/02 14:51
7F:→ depravity:早借了应该没吧 毕竟要换约要两愿阿 12/02 14:53
8F:→ HALAQUEEN:看来需要补充说明一下 XD 12/02 15:16
首先借多少钱的部分,因故不便透露,但为六位数字;
关於利息的部分包括迟延利息,由於我借给他的这笔钱,
是向银行贷款来借给他的,当初我就跟他讲清楚了,
他也答应银行怎麽收,他就怎麽付给我,我也没有多赚就是了;
最後,「趁人急迫轻率无经验」这项,
该友人因家庭因素,长期处在缺钱状态,这笔借贷是他拜托我帮的忙,并非我主动提议,
而该友人在银行上班,利息怎麽算他比我懂,而且我在核贷後就先告知过他利率等资讯,
他同意後,我才去贷这笔钱来借他,所以我觉得,这应该不算「趁人急迫轻率无经验」,
不过我想顺便请教一下各位:
如果将来有个万一,我可以如何证明我并无「趁人急迫轻率无经验」,
另外个人借贷应该多少利率才不会有重利罪或导致无请求权?
谢谢!
※ 编辑: HALAQUEEN 来自: 59.112.86.82 (12/02 15:16)
9F:推 hsinyeh:他既然在上班 还是在银行应该就不是无经验了.. 12/02 15:18
10F:→ hsinyeh:年利率+违约金在20%以下大概就不会有问题 12/02 15:19
11F:→ hsinyeh:至少利息超过20%的部分就无请求权 违约金若过重可以请 12/02 15:20
12F:推 depravity:在利息部分注明比照某甲与XX银行借贷之利率计算付影本吧 12/02 15:20
13F:→ hsinyeh:法院酌减之 12/02 15:20
14F:→ depravity:和银行一样就算符合那些也不符合"显不相当之重利"这点 12/02 15:21
15F:推 depravity:一般人显然无法确实判断合理利率直接比照银行难以该当 12/02 15:23
16F:→ depravity:"显不相当"这点就算真的过重或是趁人.... 12/02 15:24
17F:→ HALAQUEEN:呃,糟糕,D大,你写的我看不懂耶,是说这利息不合理吗? 12/02 15:28
18F:推 hsinyeh:简单来说 他是说你如果利息收的跟银行差不多 12/02 15:29
19F:→ hsinyeh:就不会有重利罪的问题 12/02 15:29
20F:→ hsinyeh:你的利息部分还满OK 指是违约的日利率这样算超过36%.. 12/02 15:30
21F:→ HALAQUEEN:可是我觉得他讲起来好恐怖的样子 XDD 12/02 15:30
22F:推 depravity:不是 是说一般人通常没有判断利息应该是多少的专业能力 12/02 15:31
23F:→ depravity:那麽要是连比照银行这种最正常的借钱管道就算内容不合理 12/02 15:31
24F:→ HALAQUEEN:违约日利息的部分是参考网路的人云亦云加上我自己不会算 12/02 15:32
25F:→ depravity:还要被算犯重利的话那要人怎麽活更没道理银行可你不行 12/02 15:32
26F:→ HALAQUEEN:所以违约日利息应该在多少以下才不会超过?有地方试算吗? 12/02 15:32
27F:→ depravity:20%/365 12/02 15:33
28F:→ depravity:大约=0.54 也就是很多银行信用卡利率最高的年利19.71% 12/02 15:35
29F:→ HALAQUEEN:那改成:迟延利息以日计息为本金之仟分之零点伍 较保险? 12/02 15:37
30F:→ HALAQUEEN:可以顺便请教月利率+违约金怎麽推算年利率吗?XDD 12/02 15:38
31F:推 depravity:嗯 其实我一直要说的是你不算犯重利 看来表达能力不好XD 12/02 15:39
32F:推 hsinyeh:说个无关的.. 最後花三千块(还多少)去公证吧 12/02 15:39
33F:→ hsinyeh:看起来你的例子是不会超过20%的 12/02 15:40
34F:→ HALAQUEEN:公证需要双方都到场吗?因为他常加班,上班日通常没空 12/02 15:43
35F:→ HALAQUEEN:不是D大表达能力不好,是我不看懂那些专业的叙述 XDD 12/02 15:43
36F:推 hsinyeh:应该是要吧 不过有民间公证人可以使用 12/02 15:47
37F:→ hsinyeh:找他人代理好像要提印监证明就是了 12/02 15:48
38F:推 depravity:民间公证人24小时服务还可以到府服务 12/02 15:54
39F:→ depravity:只是也有夜间加成和车马费要付而已 12/02 15:54
40F:推 hsinyeh:就乾心a 12/02 15:54
41F:→ depravity:为钱赌生命(爆肝)(误) 12/02 15:55
42F:→ HALAQUEEN:谢谢以上诸位解惑,以後还是不要借钱给人了,太伤神了 12/02 15:59
43F:推 hsinyeh:其实打给律师事务所他会帮你搞定喔XD 12/02 16:01
44F:→ HALAQUEEN:那很贵吧,穷苦人家付不起 Q_Q 12/02 16:03
45F:推 depravity:可以学银行 借贷方付钱啊 XD 12/02 16:17
46F:→ HALAQUEEN:喔喔,就像借据上写得那样对吧?不过如果他也付不出呢? 12/02 16:28
47F:推 depravity:不含车马费标的不到百万的CASE费用不到五位数 12/02 16:42
48F:→ depravity:找晚上有营业的事务所去应该付的出吧 @@ 12/02 16:43
49F:→ ping2001:1.借款期限很长,是否要约定分期给付 2.本票如无空白票据 12/02 22:24
50F:→ ping2001:授权时效三年。3.似未约定利息何时给付 4.重点仍在担保 12/02 22:26
51F:→ ping2001:多一个连带保证人似乎比较保险 12/02 22:26
52F:→ ping2001:又或可填本票到期日为借款到期日,不过同样只能於借款到 12/02 22:37
53F:→ ping2001:期主张权利 12/02 22:38
54F:→ HALAQUEEN:感谢P大回覆,另外大E修改请教一下如下: 12/02 23:47
1.若修改第三项为如下,是否较为妥当:
借款期限:自民国九十四年○○月○○日起至民国一○六年○○月○○日止,借款
期间债务人应按月平均偿还本息,并约定每月○○日为还款日,期限届满之日,应
全数清偿,...
2.本票上会另外填写到期日,另外,到期日是否需要与实际约定还款日相符?
比如说,约定按月偿还本息,但为了不想开太多张本票太过繁琐,所以本票开一年一张?
3.「可填本票到期日为借款到期日,不过同样只能於借款到期主张权利」这句我不太懂,
是说,例如其中一张本票已经到期,但就算对方尚未按期偿还,
我也还是只能等借据上的借款期限到期後才能主张权利吗?
那这段未按期清偿的期间,我可以收违约金跟延迟利息吗?
又,违约金跟延迟利息是只能收一次还是可以收多次呢?
谢谢!
※ 编辑: HALAQUEEN 来自: 59.112.86.115 (12/02 23:48)
55F:→ sindyevil:利息收入记得去报税或者想办法要对方纳税 12/04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