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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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劳保旧制中断 退费问题
时间Mon Nov 30 11:39:54 2009
※ 引述《km80014 (weiwei)》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父亲39年次12月出生的 他劳保在民国89年中断 且我父亲在90年失踪
: 并且在98年1月初经由法院宣告死亡?
: 问题:
: 请问这样家属可以请领回过去所缴交的劳保费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在他被法院宣告死亡死亡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都是存在有效的
但是失踪之後死亡宣告之前的财产管理则应依照非讼事件法相关规定处理
参见非讼事件法108条以下规定
而劳工保险关於劳保年金好像是近几年的规定
另参照劳工保险条例
第 四 章 保险给付
第 65- 1 条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请领年金给付条件者,应填具申请书及检附相关
文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前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经保险人审核符合请领规定者,其年金给付自
申请之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应停止发给之当月止。
遗属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请领条件之当月提出申请者,其提出请领之日
起前五年得领取之给付,由保险人依法追溯补给之。但已经其他受益人请
领之部分,不适用之。
第 65- 2 条 被保险人或其遗属请领年金给付时,保险人得予以查证,并得於查证期间
停止发给,经查证符合给付条件者,应补发查证期间之给付,并依规定继
续发给。
领取年金给付者不符合给付条件或死亡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检具相关文件资料,通知保险人,自事实发生之次
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
领取年金给付者死亡,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未及拨入其帐户时,得由其法定
继承人检附申请人死亡户籍誊本及法定继承人户籍誊本请领之;法定继承
人有二人以上时,得检附共同委任书及切结书,由其中一人请领。
领取年金给付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未依第二项规定通知保险人致溢领年金给
付者,保险人应以书面命溢领人於三十日内缴还;保险人并得自汇发年金
给付帐户余额中追回溢领之年金给付。
第 65- 3 条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请领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条件时
,应择一请领失能、老年给付或遗属津贴。
第 65- 4 条 本保险之年金给付金额,於中央主计机关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
率达正负百分之五时,即依该成长率调整之。
第 65- 5 条 保险人或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为处理本保险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得洽请
相关机关提供之,各该机关不得拒绝。
保险人或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依规定所取得之资料,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义务,确实办理资讯安全稽核作业,其保有、处理及利用,并应遵循电
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你应该找你妈(她应该是财产管理人)
直接去劳保局询问看看可不可以领年金的问题
我猜应该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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