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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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支票过期,欠债人不还钱,并寄来存证信函
时间Sun Nov 29 10:48:02 2009
※ 引述《waiu (Waiu)》之铭言:
: 事情经过:
: 某甲向某乙断断续续的借了数百万元, 并向某乙开出支票,
: 承诺只要拿着支票在到期日时,去银行就可以拿钱
: 某乙是用银行转帐方式,把钱直接打进某甲户口
: 某乙後来发现不对,即叫某甲签债据, 但某甲一直拖
: 现某甲死不还钱,并寄出存证信函,只承认其中不到1/10之金额,余额均有问题
: 支票有部分已经过期 (到期日之後一年, 应该是失效了)
: 因为某甲叫某乙不要把轧票, 跳票的话某甲会很麻烦,就更没能力还钱之类的话
: 问题:
: 1. 是否可以用银行户口对银行户口来证明钱是某乙确实借给某甲?
: (某乙绝无欠某甲任何金钱,故所有的钱都是借贷形式)
这个会牵涉到你们打诉讼官司的时候
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标的特定的问题
照你所説的
你们目前只有汇款记录
这个汇款记录只能证明你有给他钱
但并无法证明
你是基於什麽原因给他钱
这点你在上法庭主张的时候要提出相关的法律原因事实
例如是借贷关系这样
不过就算证明不出来也没关系
因为对方如果要免费拿到你们的钱
就必须主张是赠与
不过我猜他也证明不出来
所以你们之间应该就是会用不当得利来处理
不过你的问题比较牵涉到实际诉讼的问题了
而由於支票的时效又已经到期
可能已经不能用简易诉讼中的票据程序去要钱
但支票就算已超过时效
也仅是票据上的权利消灭
你还是可以从民法上去主张你的权利
请参见票据法22条
1.票据上之权利,对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发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之
本票,自发票日起算;三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对支票发票人自发
票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2.汇票、本票之执票人,对前手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算,一年间
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支票之执票人,对前手之追索权,四个月间不行
使,因时效而消灭。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者,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3.汇票、本票之背书人,对於前手之追索权,自为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
,六个月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支票之背书人,对前手之追索权,二
个月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4.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於发票人
或承兑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而既然你已经能证明资金的流动过程
你现在欠的是一个债权发生的原因证明
例如借据或其他证人或对方拿这笔资金的用途等等
证明你不是送他钱而是借他钱
: 2. 也是否有其他途径(另签债据之外,因为某甲死都不签),让欠款一直有追讨效力?
如果是借款债权
参见民法
第 474 条
1.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於他方,而
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2.当事人之一方对他方负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给付义务而约定以之作为消费
借贷之标的者,亦成立消费借贷。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原则上有15年的时效
如果超过的话对方会取得抗辩权
这时候会比较麻烦
所以尽快要比较好
: 谢谢各位给的意见及建议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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