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妨害电脑使用罪
时间Wed Nov 25 18:17:40 2009
※ 引述《sidll (起舞弄清影)》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妹的朋友入侵同事yahoo信箱,把密码改掉
: 并看了对方的知识+匿名问题(非常隐私的问题,也是对方要告她的导火线)
: 也改了他游戏网站的密码 以及msn的密码
: 对方气得半死 扬言要告她
: 注:并未使用对方帐号从事网拍、发文、诈骗、msn聊天等
: 总之就是只有把密码改掉 故意掉让对方进不去就对了XD
: 问题:
: 信箱被入侵的这位先生是国家公务员
: 後来东窗事发
: 他向他的上级报告,说小妹的朋友入侵他的帐号使得他无法使用e-mail从事公务
: 但小妹的朋友认为,该单位另有公务信箱(就是尾巴是.gov的那种)
: 她故意不改掉他的那个密码就是不想妨害他的公务
: 而他说他所有的公文往返,桥事情,全都是利用yahoo的mail
: 所以上级说小妹的朋友有妨害公务,
: 想请问专家,
: 1.小妹朋友这样的行径算是妨害公务吗?
这应该跟妨碍公务罪无关
因为一般所谓的公务
必须是该公务员所职掌的事务及执行公权力的范围
刑法第 135 条
1.对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
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3.犯前二项之罪,因而致公务员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你朋友把这位公务员的私人信箱密码改掉
让他无法登入
会有两个问题
第一 他对信箱的使用权受到干扰 这部分是属於公务吗
第二 让他进不去信箱 算是使用强暴胁迫的手段吗
我是觉得两个都不是
所以不会成立
就算两个都是好了
妨碍公务罪也是故意犯
你朋友应该不是故意的吧
所以结论 无罪
: 2.还有,涉及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中358-361条的哪一条?
这部分因为行为事实明确
可能会成立
输入他的帐号进去看他的信会有
第 358 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更改他的帐号密码则有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看的出来罪都蛮重的
不过这种事情很常发生(劈腿分手後或之前必定发生= =)
就算要判 顶多易科罚金吧
另外看别人的信也会有
第 315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
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 3.还有告诉乃论是不是最後一次犯行知悉後的半年内始可告诉?
对呀
从最後一次知道犯罪事实开始起算六个月
不过只限於告诉乃论喔
过了六个月他没告的话
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检察官会处分不起诉
: 换句话说半年後该男就无法对小妹的朋友提出告诉了?
还是可以告
只是不会被起诉
: 问题很多,烦请板上高手回答,非常感激!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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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 hotwingking:这篇只有第一段最後关於故意犯讨论有误 11/27 04:31
2F:→ hotwingking:原PO的朋友当然是故意 但构成要件不符法律规定呀 11/27 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