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婚姻] 子女抚养问题
时间Tue Nov 24 20:09:57 2009
※ 引述《adsi29293923 (风痕)》之铭言:
: 问题:
: 请问结婚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否夫妻双方各自承担50%(双方皆有工作、薪水情况下)?
: 离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离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义务对另一方补足差额?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引述《adsi29293923 (风痕)》之铭言:
: 问题:
: 请问结婚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否夫妻双方各自承担50%(双方皆有工作、薪水情况下)?
: 离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离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义务对另一方补足差额?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关於夫妻对於子女教养费部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父母
对於子女应付的教养费比例究竟要多少,仅有民法第108
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
之权利义务。」原则上父母对於子女教养部分均负有义务,
通常都是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各负担50
%为法所无明文禁止,故该约定有效。
夫妻离婚後并不影响父母对於子女的教养义务,惟通常对於
「亲权」(非监护权)这部分,在离婚时,法院会依照非讼
事件处理法第122条以下相关规定及民法第1055条之
规定,审酌夫或妻何者对於子女而言有最佳之利益,通常拿
到亲权的一方属於经济上的强势者(偶有例外),但非可因
此免除另一方的教养义务,通常会要求没拿到亲权按月给付
未成年子女的教养费(附条件之执行名义)。
所以对於您第二个问题部分,是无理由请求,因为子女的教
养费本来就是父母双方的义务,所以离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
对於代垫之另一方无清偿义务(我国关於子女教养权部分属
於身分法,请排除财产法的判断去思考)。所以代垫之一方
去诉讼请求,我想败诉的机率很高。
--
为什麽我把迷恋交给你,你却用背叛拥抱我
为什麽我把承诺交给你,你却将谎言喂养我
为什麽我把自由交给你,你却让寂寞占有我
为什麽我把全部交给你,你却以离开说爱我
为什麽我爱的如此认真,却被伤的如此之深
我的爱情,错了吗? ~肤色的时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37.104
1F:→ Eventis:非不可情求,此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求偿不当得利案型,参 11/24 22:21
2F:→ Eventis:王泽监,"不当得利法在实务上的发展(下)",月旦法学杂志,no. 11/24 22:22
3F:→ Eventis:158,2008.7,pp.184-205,此案型在pp.185,提及92台上1699号 11/24 22:24
4F:→ Eventis:民事判决即为父母之一方向他方依不当得利求偿. 11/24 22:24
5F:→ Eventis:类似的问题以前有问过郭杯杯,应是类似回答. 11/24 22:28
6F:推 depravity:没想到多日没吃鸡排 一买就见到E大显灵 XD 11/24 22:34
我看完那篇了,没想到我的想法跟上诉人抗辩的差不多,属於履行道德上之义务
谢谢E大提醒啦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2.237.104 (11/24 22:45)
7F:→ Eventis:这样抗辩应该会失败,因为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180适用. 11/24 22:50
8F:→ Eventis:能想到转移战场的方法只有就利益与损害做文章,但应无效果. 11/24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