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请问这份人事保证书这样的内容合法吗?
时间Tue Nov 24 19:42:39 2009
※ 引述《getoutno (Leisharain)》之铭言: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事实经过及问题:
: 家弟最近北上找到一份工作,该公司是上市的公司
: 但该公司要求家弟找一个保证人,签人事保证书,
: 因为亲人只有我在北部所以这份保证书是由我签署。
: 但问题在於,其中有一条是:「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贵公司负损害陪偿责任时,
: 愿於损害范围内负责,不受民法第756条之2规定限制,并放弃抗辩权而代负赔偿责任」
: 因为不闇法律条文也不懂这其中的意思,
: 所以想请问合约书上这个内容是合法的吗?
: 意思是未来家弟有损坏赔偿该公司的责任,责任归属归於我吗?
简单的说,本来民法第756-2条是规定保证人赔偿的总额系限制
在受雇人(受保证人)年总薪资为上限赔偿额,但是同法第2项例外
允许法律或契约(即您所问的那条约定)另有规定时,可以不受总年
薪之限制,简单的说就是赔偿总额无上限,假设受雇人对公司造成一
百万损害赔偿额时,该年年薪为40万,如有特约排除民法第756
-2条的话,保证人就必须连带赔偿公司100万元之损害赔偿额。
当然人事保证人在赔偿完後,可以向受雇人(受保证人)请求赔偿额
,观念上有点类似连带债务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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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说完呐~~ 够多了够多了,回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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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rs‧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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