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餐饮业的店内消费规定
时间Mon Nov 23 17:54:36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铭言:
: ※ 引述《aflyer20 (小莫是个乖宝宝)》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主要是两个法律问题想询问
: : 情节就有点类似 华视-快乐有够正 那样的
: : 问题:
: : 1. 餐饮店在门口及菜单上标明最低消费,这一个要求是合理的吗?是根据什麽样的
: : 条文?如果客人不愿遵守,店家可以强制执行吗?
: 第一个问题
: 好像是定型化契约的样子
: 如果把这种最低消费定位成定型化契约条款
: 应该就要受到消保法的审查
: 所以要看这个最低消费的条款是否合理
: 有无违背社会正义 公共利益 契约自由等等
: 我觉得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合理
: 要视店家本身贩卖餐点价位来做比较
: 例如四海油龙吃郭贴
: 但他要求最低消费500元
: 这样等於间接强迫你要吃125个锅贴
: 又不是小林尊
: 所以这种条款就无效
: 但如果到王品牛排他写最低消费500
: 大概只能吃到菜汤吃不到主菜
: 另外你说店家可以强制执行吗
: 当然可以呀
: 来人阿
: 喂公子吃饼
: 有为 有为 你怎麻了
: 我... 我还有点饿...
第一项用消保法是正确观念,店家张贴「低消」或「浪费食物者,
罚000元」等字样於明显处时,在消保法上认为这系定型化契约
条款(因为以同样条款拘束不特定之多数消费者),就定型化契约
条款之限制,依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2条之规定,就
上开两者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限制,对於消费者而言属於明显对於消
费者有所不公平或违背诚信原则之条款,依照该条之规定效力为「
无效」,当然有论者会认为属於「私法自治」,但只要涉及消费者
与企业经营者时,有符合此种条件下,则该公示之规定则视为定型
化契约条款,就必须受消保法之拘束。
: : 2. 某天在台北车站附近尿急,跑进某家连锁咖啡店上厕所,上完才看到店家在厕所
: : 墙上标示「厕所只供消费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厕所未先徵得允许,视同偷窃」,
: : 请问这一个要求是合理的吗?是根据什麽样的条文?如果客人不愿遵守,店家可
: : 以强制执行吗?
: 说真的
: 好大的官威
: 说偷窃就偷窃
: 说真的 就算硬是去人家家里上厕所
: 我都不认为是偷窃
: 我认为是强奸或强盗杀人之类的
: 如果客人不遵守就得小心了
: 因为会被抓起来强制执行
: 执行什麽??
: 强制现在给我拉出来 就在这个厕所!!!
: 第 151 条
: 为保护自己权利,对於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
: 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於其时为之,
: 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
: 话说回来
: 151可以和152对打看看
: 如推文所言
: 急着要上厕所的时候可是山洪爆发风雨欲来阿
就店家张贴「厕所只供消费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厕所未先徵得允许,
视同偷窃」之字样,从刑事法角度而言,有可能构成立窃占罪之虞!
但考量紧急避难之角度而言,未经店家允许使用厕所之行为,则可主
张为保全身体法益而牺牲店家财产法益,进而阻却违法事由,不成立
窃占罪。
以民事法角度而言,有点看不懂N大的推论(?)可能小弟所学浅薄
无法理解吧!就此点而言,拙见以为无故使用他人财产,系侵犯他人
对於财产之所有权,或可能成立侵权行为,但使用者若出於急迫,则
可以主张民事法上之紧急避难(民法第150条)免除损害赔偿之责
。
: : 先感谢各位帮 本人-愚夫/愚妇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
: : 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为什麽我把迷恋交给你,你却用背叛拥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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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爱情,错了吗? ~肤色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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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7.231.52
1F:→ Eventis: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并不代表不受契约正义的拘束. 11/23 18:41
2F:→ Eventis:店家"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条件,根源当然是私法自治;至於这种 11/23 18:42
3F:→ Eventis:条件会不会发生法律上当然的效果,则系另一问题. 11/23 18:42
4F:→ Eventis:以"揭示於门口及菜单"这个情况,被解为有默示同意的可能性 11/23 18:45
5F:→ Eventis:并不低,而以低消来说,我个人认为,对价衡平性是非常主观的 11/23 18:47
6F:→ Eventis:东西,一个人主张我的店我的服务我的品质,你光是进来享受都 11/23 18:47
7F:→ Eventis:要xx元,我实在想不出,除了条款莫名其妙的突袭消费者有需要 11/23 18:48
8F:→ Eventis:规制外,对这种条款介入的正当性何在. 11/23 18:49
9F:→ Eventis:简言之,若其低消之规定极其不合理,一理性而有所预见的消费 11/23 18:50
10F:→ Eventis:者应当"唾弃"它,任由市场将之淘汰,无待司法的介入. 11/23 18:52
11F:推 depravity:所以一个懂法的店家应该照人头卖门票然後可以全额抵消费 11/23 19:24
12F:→ depravity:这样既不会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又不会被借用厕所 XD 11/23 19:24
13F:→ Eventis:夜店不是已经这麽干很久了吗0.0? 11/23 19:29
14F:→ depravity:可以简餐店比较笨还没啊 XD 11/23 19:34
15F:推 jorda:上个厕所应该不到占有不动产的地步... 11/23 20:44
16F:推 lsp33:所以小偷如果被抓到闯空门,但还没有偷窃之前,小偷可以主张 11/23 21:38
17F:→ lsp33:出於急迫,民事法上之紧急避难,免除责任...?? 11/23 21:39
18F:推 depravity:1.是刑法24条2.窃盗处罚未遂主张为自己辩护是一回事 11/23 21:42
19F:→ depravity:会不会被法官采信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 11/23 21:43
20F:推 lsp33:难怪美国餐厅厕所都会锁起来,要借的要去柜台拿钥匙.. 11/23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