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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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周休二日之劳工星期六上班薪资算法
时间Mon Nov 23 16:12:29 2009
※本文受着作权法保护,允许非商业性质转录,惟须注明出处与作者※
本篇文章主要在解决劳工星期六上班(有周休二日)的薪资算法,
这部份对於民国90年後我国施行周休二日後与劳基法本身规定劳工每
月仅有四天休假有差异,为预先之後有劳资纠纷关於周六上班薪水算法
有无加班费乙事,撰写本文。
按我国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劳工每日工
时不得超过8小时,双周总工时不得超过84小时,且同法第30条亦
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
假。在劳基法原本架构下,劳工每两个礼拜至少有两天系属於休假日,
惟配合政府实行周休二日下,则原本劳工要双周上一次上半天班之周六
也被放掉(参考劳基法第30条第2项工时调配规定),但周休二日主
要系规范政府机关与学校(同台风天县市政府宣布免上班之规定),就
民间单位而言系属「仅供参考」之用,但若劳资双方於雇佣契约上约定
劳工享有周休二日之福利时,因使劳工每月休假变成8日,优於劳基法
之规定,对劳工而言属於优惠,实务上也承认此种劳资合约条款,惟有
问题者在於若雇主忽然要求劳工在特约之周休二日中要求劳工休假日上
班的话,薪资就应如何计算?就此争议主管机关有作函释解决:
工资应如何发给,应视该休息日之性质而定-
一、如果休假日上班之工时系在劳基法第30条所定法定工时范围内上
班者,则由劳资双方特约规定工资算法。
二、如系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者,应依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即
超出小时数在前两小时者为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之加班费;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
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如系采用劳基法第30条第2项双周调配工时者,休假日上班之时
数若逾84小时者,对於超出部分则按照同法第24条规定(参二
加班费算法)。
四、然若系雇主把法定休假日(同法第37条)移到特约休息日当中,
则依照同法第24条第3项规定,当日薪资加倍给付。
五、非属上开四项情形而系为休假日上班时数逾双周法定工时(84小
时)者,就逾越部份按照同法24条之方式计算,惟须注意如逾越
在4个小时以上者,如果劳资双方有特约则依照特约,若无特约因
法无明文规定计算方式,则通说认为系类推适用同法第24条第2
款,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附注一:参考法条-劳动基准法第24、30、37、39条。
附注二:劳委会相关函释( 90 台劳动二 字第 0019248 号)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90)台劳动二 字第 0019248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0 年 06 月 07 日
资料来源: 劳动基准法规汇编(96年7月版)第 235-236 页
高雄市政府公报 90 年夏字第 26 期 37-38 页
要 旨: 有关劳工「周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资应如何发给释
疑?
主 旨: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修正後,劳工於「周休二日之星期六」
出勤之工资应如何发给疑义一案,复请查照。
说 明:一 复贵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劳资字第五一五七二号函
。
二 实施「周休二日」制之事业单位,劳工於非例假日之休
息日出勤工作,工资应如何发给,应视该休息日之性质
而定。该日如系因劳资双方约定之正常工作时间少於法
定正常工时所生者,其未逾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所定之
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之部分,工资应由劳雇双方协商定
之;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者,应依该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办理。该日如系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将其正常工作
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周内其他工作日分配之
正常工时已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工资应依同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办理。至於,该日如系调移该法第三十七条
之休假日而来者,其工作时数於调移纪念日时数以内者
,雇主应依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发给该时数之工
资;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工作者,则应依同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办理。上开逾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四小时以
上之部分,工资如何发给,法未明定,可由劳资双方自
行协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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