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有关检察官职权
时间Sat Nov 14 01:09:08 2009
※ 引述《hardaue (疯狂的爱上乔巴)》之铭言:
: 各位版大您好,
: 因为有法律上的困扰,所以来贵版上询问.
: 事实经过:
: 本人祖父在今年十月骑车时,突然从支道冲出一台脚踏车
: 当时摩托车速约20公里, 脚踏车看到我祖父时想往旁边闪(两车并无碰撞),
: 结果不慎摔倒. 祖父见状後随几名路人将脚踏车骑士扶起并询问有无受伤,
: 问了几次对方状况但对方都没有答覆.
: 见对方可以自行站立且并无明显外伤後
: 祖父便骑车回家休息(因祖父换有气喘).
: 结果过两三个小时之後, 警察登门拜访, 并将祖父带回警局问话做笔录
: 後来才得知, 该名脚踏车骑士摔断手..
: 之後一个月, 陆陆续续跟对方家属安排和解.
: 但对方要求我们支付该先生住院, 看护, 合计约30万元的费用.
: 由於金额数目庞大, 加上我方认为并无理亏之处,合解没有共识.
: 之後於11月初收到地方法院要求祖父出庭通知
: 当天开庭时检察官态度极为恶劣, 不断对祖父大声咆哮, 甚至拍桌
: 祖父如果想要答辩马上被该检察官制止.
: 祖父於庭上明显气喘发作, 频频吸取呼吸器
: 但该检察官还是持续约30分钟的大声咆哮,敲桌..(法庭外都可以听到的音量..)
: 问题:
: 我想请教各位版大的是该检察官是否有过当使用权力..
: 姑且不论谁对谁错, 但该名检察官可以这样将祖父当成犯人审问吗?
: 他明明知道祖父年纪80岁以上并罹患气喘病
: 且祖父在庭上明显不适, 他也无动於衷..
: 法庭外看到祖母泪流满面真的很不舍..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如果版大有相关见解请多多赐教..
: 感谢各位..
检察官这种行为的确不当,讯问被告必须妥切适当,如果真的如您文中所述,
说真的我也不感到意外,不可讳言的要承认很多检察官都是认为自己代表正义
,会去凶被告,当然这算例外啦!(刑诉有规定讯问被告必须出於应出以恳切
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回归正题,如果认为检察官态度恶劣,可以去找民间司改会投诉或是找该法院
地检署之检察长申诉,不然去监察院投诉也可以,喔~最後别说是我说的。我
以後还想考公务员混口饭吃ˊˋ
监察院投诉这个会让公务员比较怕,因为会查东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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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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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0.17
1F:→ alawyer:刑事诉讼法第98条永远都是具文~ 11/14 01:12
2F:→ ChrisBear:嗯啊....所以建议去监察院申诉...至少够玩一阵子 11/14 01:14
3F:推 depravity:难得有监察院不利用一下搞不好没多久又没了 XD 11/14 01:15
4F:推 hoboks:违反98条的话会有甚麽法律效果吗? 顶多只有证据不能用而已 11/14 01:16
5F:→ hoboks:而且只有发飙骂骂人 法官应该也不会不采用证据 11/14 01:16
6F:→ hoboks:原波应该去申请当辅佐人陪出庭比较好 11/14 01:16
7F:→ alawyer:反98条,效果是权衡,但几乎是权衡成有证据能力 11/14 01:20
8F:→ alawyer:还看过法院判决,是说那叫做「办案技巧」~简直昏倒~ 11/14 01:21
9F:→ hardaue:办案技巧...终於可以了解瞋目结舌的真谛了 11/14 01:34
10F:→ alawyer:本件原po应不能申请辅佐人,理由有二,第一,根据刑事诉讼 11/14 01:35
11F:→ alawyer:法第35条,辅佐人是向「法院」陈明的~第二,根据同法第 11/14 01:36
12F:→ alawyer:245条规定,侦查中得在场的并无「辅佐人」,所以在侦查 11/14 01:37
13F:→ alawyer:中,是无法申请成为「辅佐人」而陪同出庭的~ 11/14 01:38
14F:→ Rhadamanthuz:会不会有人把这篇转到司法论坛...(茶) C大教的 = =" 11/14 01:55
15F:推 depravity:那C熊大就出名了 (不误) 11/14 02:08
16F:→ ChrisBear:冏.... 11/14 02:20
17F:→ sindyevil:法院内网最近题材不缺 各院超热闹的说 11/14 20:16
18F:→ Rhadamanthuz:每天都码很热闹,内网嘴炮也不少.. 11/14 22:02
19F:推 hcya:a大,违反98条的效果不是158-4的权衡吧 会跑到156条第1项~ 11/15 01:58
20F:→ alawyer:对被告以外之人违反98条是权衡,对被告则是156,h大 11/15 03:08
21F:→ alawyer:说的对,因本案是被告受讯问,是我回的太快了,谢谢指正 11/15 03:09
22F:→ Eventis:是说淋浴的熊建议对证人也要类推适用156..........(逃) 11/15 03:56
23F:→ Afun2009:也许是那熊淋浴过头,所以提出那种说法...听听就好。 11/16 02:47
24F:→ Eventis:不过他应该不是随口说说,因为有问主张证人刑求抗辩时,举证 11/16 09:04
25F:→ Eventis:分配的问题....(这个也比照办理Orz) 11/16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