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91608 (超级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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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离职问题
时间Wed Nov 11 21:41:04 2009
前日已经向劳工局申诉过了
不过在今天却收到存证信函,内容大概是说:
我女友无故旷职,枉顾口头及文字下承诺,任意拖延工作,亦未依贵我应聘时双方
共识约定之工作契约办理离职手续,要我女友在三日内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要对我
女友追溯法律责任,还附上一些文件资料(但有些资料都被修改过,例:离职单上的日期
我女友是11月7号签名,但他改成11月6日。)
还说我女友虚构、诬告主管对我女友精神伤害,以混淆、推卸我女友怠惰、不完全
履行所属原工作义务职责之对主管之人身精神伤害与言词伤害,依劳基法第七十条、
民法第二百五十条、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保留法律追溯权。
那这样是只是要做交接就好吗?可是又怕那雇主不给我女友离职,因为怕说要等到
她找到人做交接才给离职,请问这应该怎麽办呢?
我们先向劳工局申诉後,结果又收到存证信函,这代表的意味,是雇主怕我们
提告吗?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铭言:
: ※ 引述《dog91608 (超级小狗)》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间托儿所工作,但工作一个月後,发现雇主开始对她百般刁难,且
: : 有言语上的污辱(说我女友不会表达词句且想的话与说出来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脑有问题,
: : 要去做检查;还说空有学历有什麽用,脑袋是这麽顿),
: : 跟肢体上的碰触(拿纸从头上砸下)
: : 直到前几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离职,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 : 一张纸(离职单)要我女朋友先写上个人资料及离职原因,之後雇主开始叙述内容,
: : 内容大概是:含签约部份但是女朋友并未明确知道已被签约,雇主表示有工作超过
: : 两星期即是签约;并须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离职,否则要对我女朋友
: : 提出告诉。
: :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无法继续在那种环境下工作,且已经开始出现焦虑的情况了,
: : 今天与雇主请假说要去医院看医生,但是雇主不准,还扬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 : 一、我女朋友这情况要离职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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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1.28.235
※ 编辑: dog91608 来自: 61.221.28.235 (11/11 21:55)
※ 编辑: dog91608 来自: 61.221.28.235 (11/11 21:59)
1F:→ iDemon:离职要预先告知,天数以劳基法为最差标准,雇主找不到人交 11/11 22:15
2F:→ iDemon:接是雇主的问题,不是你女友的责任,时间到就离开。 11/11 22:16
3F:→ iDemon:但如果该公司有先例是优於劳基法条件离职,可以依例办理。 11/11 22:18
4F:→ iDemon:另外所有劳动契约违反劳基法即无效,未找到人交接不许离职 11/11 22:21
5F:→ iDemon:是不会过关的。 11/11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