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离职问题
时间Mon Nov 9 18:49:59 2009
※ 引述《dog91608 (超级小狗)》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间托儿所工作,但工作一个月後,发现雇主开始对她百般刁难,且
: 有言语上的污辱(说我女友不会表达词句且想的话与说出来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脑有问题,
: 要去做检查;还说空有学历有什麽用,脑袋是这麽顿),
: 跟肢体上的碰触(拿纸从头上砸下)
: 直到前几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离职,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 一张纸(离职单)要我女朋友先写上个人资料及离职原因,之後雇主开始叙述内容,
: 内容大概是:含签约部份但是女朋友并未明确知道已被签约,雇主表示有工作超过
: 两星期即是签约;并须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离职,否则要对我女朋友
: 提出告诉。
: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无法继续在那种环境下工作,且已经开始出现焦虑的情况了,
: 今天与雇主请假说要去医院看医生,但是雇主不准,还扬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 今天就没去上班,直接去医院做精神检查了。
: 问题:
: 一、我女朋友这情况要离职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离开?
: 二、雇主这样口头说已签约,具有任何效力吗?(且是要离职前才告知)
: 三、雇主离职单上有写到一定要等到人交接才可离开,无故没到要提出告诉,
: 有任何法条依据吗?
: 四、这间托儿所常留人到很晚(说是责任制)且无加班费,但却要员工在签到本上写上
: 固定时间(如:五点半),这样是否违反劳基法?
预告期本来是规定雇主要解雇劳工时,如满一定期日以上,必须给予适当
的天数,让劳工有心理准备,反之员工要离职的预告期,劳基法虽无明文
,但实务上都是采类推适用预告期的规定,即参酌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
定,作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必须十天前告知,而您女友才做一个月,
毋庸负告知义务,当然如果劳动契约有事先规定员工离职之预告期的话,
依其规定,参酌您所陈述之事实部分,那份离职单签了吗?因为雇主现在
就是要搞书面约定让您不能马上辞职,如果没签就别签离职同意书关於要
找到新员工才能离职的条款,您要离职是您的权利,雇主不得阻扰。
另口头约定虽然有效,但是在举证上很困难,我有点搞不懂二跟三的问题
,请问约定「要等到有新人递补才能离职....」这个约定到底是口头还是
书面?如果是口头约定,马上离职,顺便跟他要薪水,如果是书面,那就
主张劳工因为受不了雇主有重大侮辱之行为,依据劳基法第十六条无庸预
告就直接离职(其实本案一开始就没有预告期),就算雇主事後有所受损
也不能抵扣工资!必须另诉主张,当然他威胁您不能请假,否则去告您们
这件事,别理他!听他在唬烂,要告人没这麽简单,要写状纸要花时间等
,还要缴裁判费,别听信雇主的虎烂之词。
关於加班费与责任制部分,我真的很想骂人,责任制依据劳基法八十四条
之ㄧ必须符合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二、监视性或间歇
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三者其一外,尚需跟当地主管机关
报备许可,才可以免除加班费,不过那个雇主还很贼,要您在卡上写明定
的下班时间,简单的说,因为纪录上下班的卡已经被写假的时间,您必须
能主张真的有多待下来,才能跟雇主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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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嫂子 叫我胡子就好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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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我会很有礼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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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书局-你所不知道的关二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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