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婚姻] 异国婚姻中,台湾男方想离婚
时间Thu Oct 22 00:46:40 2009
※ 引述《posedo (<( ̄ㄧ ̄)@m)》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朋友是韩国人,她还不能流利的写文章,所以由我代问
: 她在加拿大跟台湾老公认识恋爱,放弃了不错的工作嫁来台湾
: 不到两年,男方开始吵着要离婚,而且扬言让她什麽都没有的回韩国
: 开始不回家,一回家就逼她签字
: 男方还说如果她不签字不回韩国,就要丢她的东西
: 大家都觉得男方是有其他女人了
: 但是朋友对正体中文阅读能力有待加强,很难找到什麽线索
: 目前女方只有依亲签证,公司也不打算帮她办工作签证
: 问题:
: 1.男方打算听他的律师的说法,要跟女方和议离婚,不用给任何赡养费
: 而女方离过婚的身份会让她在韩国遭受很多异样眼光
: 有很大的可能在找工作上受阻碍,所以希望得到赡养费
: 2.目前女方只有依亲签证,公司也不打算帮她办工作签证
: 如果离婚,她可以在台湾待多久?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真难得板上遽然出现涉外民事案件,燃起我对国私的小宇宙XDD
回归正题,您朋友韩国人(下称A)与其台湾丈夫(下称B)请问
结婚地在哪?因为要离婚之前必须先判断AB之间的婚姻系否合法
成立,从文中我先推测AB在台湾结婚(在加拿大的话,要看加拿
大的结婚准据法适用何国法律),所以AB依照涉外民事适用法(
下称涉民法)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因B为我国人民且在我国境
内结婚,所以本案婚姻之成立系适用我国民法之规定,从文中又可
判断当初两人结婚之我国民法第982条采登记婚主义(因该条修
正系在中华民国96年5月23日公布後施行,从文中可判断婚姻
未具满2年,已本年本月本日扣除2年後,可得知仍在新法修正後
),这部份您可能要先问您朋友结婚系否有登记?有的话就是合法
的婚姻;如果系在他国结婚原则上只要符合当地的结婚规定,我国
仍承认该婚姻。
按我国「赡养费」之规定,主要明文规定在民法1057条,而该
条主要系适用於裁判离婚且须离婚後生活陷入困顿才可向对方主张
,查本案之事实主要系两愿离婚(民法第1049条),并无赡养
费之适用(前提不符合判决离婚),旦系我国允许离婚之夫妻可以
两人协议尤一方付给他方之类似赡养费之约定。
次按文中提及B在婚後多次用言语或暴力之行为威胁A,此种行为
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家暴行为(从丢东西跟扬言不让她带东西
回韩国等行为判断),所以请打113请专业机关处理,可以先声
请保护令,再来依据我国民法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法院裁
判离婚,诉讼费用如果有困难,可以寻求法律扶助基金会协助,在
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负担诉讼费用,或是可以考虑民事诉讼法上之
诉讼救助相关规定,另提起离婚本诉时可以附带追加请求赡养费之
主张(参考民诉法诉之追加之相关规定)。
再按关於签证问题,个人对这部分不太熟,但是可以建议您去询问
主管机关外交部,请在工作日的早上九点到下午四点半之间打过去
,请总机帮您转负责签证问题的单位问最快。
顺带说一下,我国民法夫妻财产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系采法定财产
制(参民1005、1017),扣除夫妻双方之婚前财产後,如
果在婚後财产有多的话,我国系认定为婚後财产,且夫妻离婚时,
要适用民法第1030-1条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所以B在扬
言A拿不到任何财产的话,是部分有问题的。
如果有更多不了解的,可以询问您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会或该管
法院之诉讼服导科更为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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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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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34.205
1F:推 posedo:谢谢~他们是在台湾结婚的,看来是可以依台湾法律 10/22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