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房屋漏水之瑕疵担保
时间Sun Oct 18 16:51:18 2009
※ 引述《STINGs (刺针)》之铭言:
: 小弟的亲戚最近遇到一起纠纷前来询问
: 希望各位先进前辈能提点指教
: 在此感激不尽
: 事实经过:
: 亲戚为出卖人,出售一栋房子於买受人
: 契约约定现况交屋 约定用分期付款
: 於第一期拨付时 即办理点交
: 於是在买受人支付头期款项 搬进去後
: 房子发生漏水瑕疵
: 出卖人遂请师父来修缮
: 抓漏师父开出两个方案
: 第一个方案:比较贵 但是能一劳永逸
: 第二个方案:比较便宜 但是有复发的可能性
: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
: 双方同意以较便宜的方式(上述方案二)
: 一人负担一半修缮费用
: 复於双方契约上载明:漏水已经修缮 从此互不相欠
: 两个月後
: 未料台风袭台(88风灾)
: 房子承受不住大雨侵袭 遂又开始漏水
: 造成买受人之装潢浸水受损 (此装潢系於漏水修缮後始装)
: 於是请求出卖人负担总额 10万500元之漏水修缮及装潢损失
: 问题:
: 请问亲戚是否有负担该笔修缮以及装潢损失费用的必要?
: 在此感激各位看完小弟冗长的文章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首先本案为房屋买卖,适用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买卖契约以下之规定,
而「漏水」之部份,乃系买卖契约成立後瑕疵担保之问题,即有同法第
三百五十九至三百六十一条买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按所谓房屋买
卖之瑕疵担保实务常见者有「凶宅」(非自然死亡)、「辐射屋」、「
高氯离子混合钢筋建筑物」(海砂屋)、「漏水屋」四种,实务均认为
前三种房屋买卖,除非买受人在买卖契约成立当时业已明确知悉且愿意
购买的话,否则事後买卖契约成立之後,当买受人主张物之瑕疵时,一
律均可解除双方买卖契约,至於第四种漏水屋,因系可修复之瑕疵,通
常均系判令出卖人减少买卖价金来处理,除非甚为严重,否则未达解约
之程度,此部份先行序明。
次按本案房屋买卖契约成立後,买受人发现买卖标的物有漏水之情形,
就此情形而言,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买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可要求
出卖人解约、减少价金或要求损害赔偿三者,惟买受人在本案系请求出
卖人与买受人各负担一半之修补费用,基於私法自治,买受人之本项主
张系可承认其存在,且在修补瑕疵当时,双方均属明确知悉采取第二种
修复方式仍可能有修漏问题存在,而双方均同意采取此修补方式,遂於
契约上载明「漏水已经修缮,从此互不相欠。」之条款。
就上开条款所述,采取日後仍有瑕疵发生之修补方式,乃系买卖契约双
方当事人合意且载明於契约,代表买受人对於日後买卖标的物出现同种
类瑕疵时,就必须自行承受该危险,不得以同样瑕疵为理由向出卖人主
张瑕疵担保责任。
故综上所述,买受人请求因买卖标的物瑕疵致装潢家具受损十万零五百
元部分,乃属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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