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内文冗长恳请帮忙~感激不尽:)
时间Wed Oct 7 14:33:59 2009
※ 引述《JuliaH (CherrYsh)》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本人於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份,接受某人寿业务员之要约,进入某人寿担任她女儿之助理,
: 协助处理事务,并约定以每个月二万五千元做为薪资,并未提及需要负担业绩考核压力,虽然
: 没有书面签约,但口头上她已允诺是助理工作,也告知家母与舍妹是助理一职,於是我
: 积极的考取证照,并於同年的九月份考取人身保险资格後,在9月30日开始到某人寿上班,
: 没想到渐渐与原先约定方式不同,直到最近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制度和方式,所以提出下列
: 几点烦请协助了解
: 问题:
: 1. 原本要约者答应每个月要提供二万五千元的薪水,却未如实支付即使没有书面签约,但因
: 为信任某人寿这间大公司的业务员,就要自认倒楣一切都不算数了吗?我有受骗的感觉.
◎我先声明我的劳动法没有说很专业,仅就所知做浅略回答,
如有错误请先进更正。
按劳动契约上,并没有要求雇主与员工间之劳动契约成立要以
书面为主,只要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亦为生效,此部分合先序
明。
查本案00与某A口头约定劳动契约内容为:「00每月替某
A作助理之工作,其代价为A支付00每月薪资两万五千元新
台币。」而您既然主张当初与A间有此约定,其效力仅存於您
与某A之间,除非某A在跟拟订立劳动契约时,有代表公司与
您协谈,否则两万五薪资之约定系仅存於您与某A间,与公司
无涉,然就算系口头约定亦为有效,此部份可参上述说明,仅
诉讼上举证问题而已,您主张当初与A之间有约定就要证明约
定存在,虽然令堂与令妹可以证明,但是还有证明力程度高低
之问题。
: 2. 我在刚进某人寿时,有签一份劳动契约,说明我每周必需要有6.5小在公司上班,所以只算
: 我们周薪6.5小时的部份工时,但事实上确是每天固定八点半到十点都是「早会时间」,早已
: 超过当初一周6.5小时的契约规定,此外还会要求我们开额外的会议,却没有额外的薪资补
: 助,难道每周6.5的工时契约是合理的吗?那为什麽请假却是以一天论呢?而不是1.3小时呢?
: 显然与劳动契约规定不符.
: 3. 承揽契约说我和某人寿只有承揽合作关系,某人寿对我并没有指挥监督关系,而劳动契约
: 又说我们要依照工作规则,受公司指挥监督和考核,请问这是指每周6.5小时的部份吗?但是
: 事实根本不是如此,今天主管说要加开会就要到,甚至要到外县市去,不然就要依旷职论,这
: 又合理吗?
从上述二与三之论述我推定您应该跟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契
约,其实我不感到很意外,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於业务员几乎
都是用承揽契约方式规避劳基法,所以契约多载明为「承揽」
而非「雇佣」!次按虽契约名义上用「承揽」,但在工作规则
上却又规定「承揽」之业务员必须听从公司之指挥监督与考核
,而此两种规定之本质说穿了就是「雇佣」,从而可推论出您
公司其实签订的系以「承揽」为外皮,「雇佣」为骨肉之劳动
契约,此部份在通说上认为还是成立「雇佣」为主。本人也采
通说见解,实务部份参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
七八号判决意旨所示也认为:「保险业务员应由所属公司负责
其资格之登录、训练、管理与监督,且业务员经登录後应专为
其所属公司从事保险之招揽,如因招揽行为所生之损害并由所
属公司依法负连带责任,因此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之
关系,与民法之雇佣关系较为相近,保险业务员取自所属公司
之所得,核与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定律师、会计师、建
筑师、技师、医师、药师、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之
执行业务者之情形有别」;惟上开实务认为雇佣契约之认定系
再讨论保险业务员侵害保户权益时,才承认保险业务员与保险
公司间系成立雇佣契约而非委任契约,反之,就业务员与公司
间有纠纷,实务上仍系采「委任」契约,非「雇佣」,此论点
可参酌最高法院民事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号判决,当
然本人也无法接受实务见解,但也必须诚实告诉您目前实务看
法确实系偏向「承揽」契约。
查本案,虽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系承揽契约,但因公司对您有指
挥监督与考核之权限,该契约应适用雇佣契约系为正确,而早
会时间虽一星期五天符合您与公司之六点五小时之约定,但是
就额外加开之会议如公司强迫您出席参加就视为替公司工作,
而公司应支付对等之薪资;再查如要求到外县市开会部分,应
优先察明您与公司间之劳动契约有无针对本部份作约定,若无
特别约定,则回归公司对您有指挥监督权限,您必须到外县市
开会(同上所述,本质上接近雇佣契约,则无讨论承揽契约之
必要),至於交通费之补贴,系公司与您之间私人之约定,劳
动基准法(下简称劳基法)仅针对员工因业务变动调职部分有
实务上相关判决,此部份为您与公司谈判之技巧,本人不便多
论。(本段为个人建议跟公司谈判时之诉讼主张)
回归实务看法,您与保险公司之劳动契约系为「委任」契约,
而向保险公司为登录行为仅系行政管理,并非可证明与保险公
司间有雇佣契约存在,再者公司对於业务员之指挥监督与考核
之权限,实务见解多认您有权可以拒绝,所以属於承揽契约性
质(我是假设您的承揽契约同其他家类似条款,本论点可参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97年度劳简上字第38号判决,事实与理
由,壹,四,3中段部份论述),类似案件都是类似我上段替
您主张,但多为败诉。
: 4. 现在说我业绩考核没有过,就直接调整我的劳动契约和职务,请问我一定要接受吗?难道
: 我不能选择被终雇资遣吗?怎麽可以硬要我接受其他的劳动契约呢!何况我也没有签名同意
: 呀!单位主管说:他做了二十几年,从来没有开过终止雇用证明,终雇的员工都是自己签辞
: 呈离职的,公司虽有终雇相关的规定但无终雇资遣之实,现在我要不就维持目前被调降的
: 职级只有2700元的固定薪,要不就自己辞职.
: 因为我已经和主管沟通过几次,希望主管可以开立「终止雇用证明」给我,但彼此之间一
: 直无法达成共识,於是发出这封求救信,请帮帮我这刚出社会的新鲜人.为什麽我就是不能
: 选择被资遣呢?硬要用这种方式逼我自己离职,!所以在此恳请给我这个刚出社会的新鲜人法
: 律上的帮助及建议,让我可以顺利的把事情处理好,争取且维护我的权益。最後,献上十二
: 万分的谢意。
:
同上论叙,薪资部份您必须举证当初A与您之约定时,A有代
表公司跟您约定,才能跟公司要不足的薪资,否则就只能跟A
请求赔偿。
关於「终止雇用证明」部分,保险公司回答的部分我也不意外
,因为保险公司都认为他跟业务员成立的系「承揽」契约,非
「雇佣」契约,所以离职时无庸给您「终止雇用证明」,实务
见解亦同。
结论:从实务上判决可认定业务员与保险公司间之契约,系为
承揽契约,至於管理监督与考核部份,仅系保险公司管
理业务员之手段,并非可认为雇用契约。
这个案件,我花了两个小时研究实务,很抱歉没办法帮您主张
什麽,我看类似的案件似乎全部原告都败诉(均系保险业务员
请求保险公给付薪资),如果您认为您的主张有理,可以提起
民事诉讼,这是您的诉讼权,至於胜诉与否,很明显似乎难赢
,只能期待主管机关或是最高法院有突破性见解(对於业务员
侵害保户权益部分,最高法院已经认定为用雇用契约要求公司
连带负损赔之责,此部份见解本人亦感赞同)。
以上为10/1伊媚儿到劳工局等相关单位的内容,在知会单位主管後寄送出去;今天主管要
: 求面谈,与上述业务员及其女形成三对一局面。主管”建议”若只是针对公司制度争取自
: 身权益,应该将前述进入某人寿之原因-业务员增员之部分剔除,因为会影响业务员、单位
: 及公司名誉,所以若遇询问我要附和主管(因应总公司於10/2收到劳工局信函要求处理)向
: 总公司的说明,如以下:
: XX通讯处OOO请劳工局帮忙维护权益案说明
: 一、OOO引进单位经过︰
: OO是本单位A主任邻居保户的女儿,由於大学毕业在求职过程中经A主任及女儿B处长向
: OO的妈妈说明任职国泰人寿的好处、员工福利…等,增员进入单位服务於97年11工作月报
: 升(到职日970930),并说明进来公司後可以协助B处长处理事务、学习经营保险,公司有
: 财务补助1年,每个月是25000元B处长及A主任会尽力协助完成目标。
: =>由助理突变为业务;无人告知该增员专案详情如:二万五千元要达到150%业绩标准才有,
: 而且每一季标准都会自动长大,并非保证薪
: 二、OO向劳工局寻求协助原因发生经过︰
: OO进入公司前全家曾向A投保并言明进来公司後A再做新业绩归还OO经手,由於刚出社会人
: 脉不足,业绩来源不稳定,处长经常予以业绩协助,由於OO 98年7、8、9三个工作月业绩
: 均挂零,经理曾多次面谈、指导并请处长协助,还是无法改善公司及於第10工作月改任,
: 但OO认为自己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又听朋友建议,可请公司以遣散方式(资遣)支领资遣
: 费及向劳工局申请每月的失业补助。
: =>公司未经过允许自动调降成只有固定薪2700元合理吗?何况单位主管说考核不过只有调降
: 职级与终雇二途,那为何不能选择终雇?又为何”选择”终雇就是自己要离职要自签辞呈?
: 况且并未要求公司资遣”费”,而是要求依据劳基法-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开立终止雇用证明
: 以维护权益
: 经理已向OO说明在公司正常营运下,不可能资遣员工,无法开立「资遣证明」OO乃根据劳
: 动契约书规范,向劳工局寻求协助,申诉公司及A。
: =>那公司为何要有终雇相关条文,只是放着好看用来应付主管机关吗?
: 三、目前单位早会运作时间:8︰30-9:00 收看公司新闻,9︰00-10:00业务专题及连
: 系。
: =>超过当初一周6.5小时的契约规定,此外还会要求我们开额外的会议,却没有额外的薪资
: 补助,今天主管说要加开会就要到,甚至要到外县市去,不然就要依旷职论,这又合理吗?
: 四、检讨:重申以正常管道方式增员,勿用秘书、助理一职增员,并严格筛选新人品格教
: 育、公司薪津福利,务使新人正确认知、工作性质。
: =>那不就是默认当初增员不实吗
: 报告人:XX通讯处 经理C 98.10.05 日
: 目前收到县长信箱伊媚儿回信:建请向本府申请劳资争议协调(详如附件档)寄送本府劳动
: 及人力资源处俾凭协助。
: 重点是没有附件档啊>"<去电询问承办人只说申诉什麽就准备什麽资料,很快就挂断电话
: …所以我到底要准备啥呢?
: 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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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uliaH:谢谢您花了这麽长的时间看完并回覆我:)感恩 10/07 17:06
2F:推 JuliaH:不过公司是给我们签署劳动契约及承揽契约各一份... 10/07 17:32
3F:→ ChrisBear:为什麽我文章被标记.....??? 10/08 01:14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4.18.102 (10/08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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