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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liaH (CherrYsh)》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本人於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份,接受某人寿业务员之要约,进入某人寿担任她女儿之助理, : 协助处理事务,并约定以每个月二万五千元做为薪资,并未提及需要负担业绩考核压力,虽然 : 没有书面签约,但口头上她已允诺是助理工作,也告知家母与舍妹是助理一职,於是我 : 积极的考取证照,并於同年的九月份考取人身保险资格後,在9月30日开始到某人寿上班, : 没想到渐渐与原先约定方式不同,直到最近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制度和方式,所以提出下列 : 几点烦请协助了解 : 问题: : 1. 原本要约者答应每个月要提供二万五千元的薪水,却未如实支付即使没有书面签约,但因 : 为信任某人寿这间大公司的业务员,就要自认倒楣一切都不算数了吗?我有受骗的感觉. ◎我先声明我的劳动法没有说很专业,仅就所知做浅略回答,  如有错误请先进更正。 按劳动契约上,并没有要求雇主与员工间之劳动契约成立要以 书面为主,只要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亦为生效,此部分合先序 明。 查本案00与某A口头约定劳动契约内容为:「00每月替某 A作助理之工作,其代价为A支付00每月薪资两万五千元新 台币。」而您既然主张当初与A间有此约定,其效力仅存於您 与某A之间,除非某A在跟拟订立劳动契约时,有代表公司与 您协谈,否则两万五薪资之约定系仅存於您与某A间,与公司 无涉,然就算系口头约定亦为有效,此部份可参上述说明,仅 诉讼上举证问题而已,您主张当初与A之间有约定就要证明约 定存在,虽然令堂与令妹可以证明,但是还有证明力程度高低 之问题。 : 2. 我在刚进某人寿时,有签一份劳动契约,说明我每周必需要有6.5小在公司上班,所以只算 : 我们周薪6.5小时的部份工时,但事实上确是每天固定八点半到十点都是「早会时间」,早已 : 超过当初一周6.5小时的契约规定,此外还会要求我们开额外的会议,却没有额外的薪资补 : 助,难道每周6.5的工时契约是合理的吗?那为什麽请假却是以一天论呢?而不是1.3小时呢? : 显然与劳动契约规定不符. : 3. 承揽契约说我和某人寿只有承揽合作关系,某人寿对我并没有指挥监督关系,而劳动契约 : 又说我们要依照工作规则,受公司指挥监督和考核,请问这是指每周6.5小时的部份吗?但是 : 事实根本不是如此,今天主管说要加开会就要到,甚至要到外县市去,不然就要依旷职论,这 : 又合理吗? 从上述二与三之论述我推定您应该跟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契 约,其实我不感到很意外,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於业务员几乎 都是用承揽契约方式规避劳基法,所以契约多载明为「承揽」 而非「雇佣」!次按虽契约名义上用「承揽」,但在工作规则 上却又规定「承揽」之业务员必须听从公司之指挥监督与考核 ,而此两种规定之本质说穿了就是「雇佣」,从而可推论出您 公司其实签订的系以「承揽」为外皮,「雇佣」为骨肉之劳动 契约,此部份在通说上认为还是成立「雇佣」为主。本人也采 通说见解,实务部份参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 七八号判决意旨所示也认为:「保险业务员应由所属公司负责 其资格之登录、训练、管理与监督,且业务员经登录後应专为 其所属公司从事保险之招揽,如因招揽行为所生之损害并由所 属公司依法负连带责任,因此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之 关系,与民法之雇佣关系较为相近,保险业务员取自所属公司 之所得,核与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定律师、会计师、建 筑师、技师、医师、药师、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之 执行业务者之情形有别」;惟上开实务认为雇佣契约之认定系 再讨论保险业务员侵害保户权益时,才承认保险业务员与保险 公司间系成立雇佣契约而非委任契约,反之,就业务员与公司 间有纠纷,实务上仍系采「委任」契约,非「雇佣」,此论点 可参酌最高法院民事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号判决,当 然本人也无法接受实务见解,但也必须诚实告诉您目前实务看 法确实系偏向「承揽」契约。 查本案,虽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系承揽契约,但因公司对您有指 挥监督与考核之权限,该契约应适用雇佣契约系为正确,而早 会时间虽一星期五天符合您与公司之六点五小时之约定,但是 就额外加开之会议如公司强迫您出席参加就视为替公司工作, 而公司应支付对等之薪资;再查如要求到外县市开会部分,应 优先察明您与公司间之劳动契约有无针对本部份作约定,若无 特别约定,则回归公司对您有指挥监督权限,您必须到外县市 开会(同上所述,本质上接近雇佣契约,则无讨论承揽契约之 必要),至於交通费之补贴,系公司与您之间私人之约定,劳 动基准法(下简称劳基法)仅针对员工因业务变动调职部分有 实务上相关判决,此部份为您与公司谈判之技巧,本人不便多 论。(本段为个人建议跟公司谈判时之诉讼主张) 回归实务看法,您与保险公司之劳动契约系为「委任」契约, 而向保险公司为登录行为仅系行政管理,并非可证明与保险公 司间有雇佣契约存在,再者公司对於业务员之指挥监督与考核 之权限,实务见解多认您有权可以拒绝,所以属於承揽契约性 质(我是假设您的承揽契约同其他家类似条款,本论点可参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97年度劳简上字第38号判决,事实与理 由,壹,四,3中段部份论述),类似案件都是类似我上段替 您主张,但多为败诉。 : 4. 现在说我业绩考核没有过,就直接调整我的劳动契约和职务,请问我一定要接受吗?难道 : 我不能选择被终雇资遣吗?怎麽可以硬要我接受其他的劳动契约呢!何况我也没有签名同意 : 呀!单位主管说:他做了二十几年,从来没有开过终止雇用证明,终雇的员工都是自己签辞 : 呈离职的,公司虽有终雇相关的规定但无终雇资遣之实,现在我要不就维持目前被调降的 : 职级只有2700元的固定薪,要不就自己辞职. : 因为我已经和主管沟通过几次,希望主管可以开立「终止雇用证明」给我,但彼此之间一 : 直无法达成共识,於是发出这封求救信,请帮帮我这刚出社会的新鲜人.为什麽我就是不能 : 选择被资遣呢?硬要用这种方式逼我自己离职,!所以在此恳请给我这个刚出社会的新鲜人法 : 律上的帮助及建议,让我可以顺利的把事情处理好,争取且维护我的权益。最後,献上十二 : 万分的谢意。 : 同上论叙,薪资部份您必须举证当初A与您之约定时,A有代 表公司跟您约定,才能跟公司要不足的薪资,否则就只能跟A 请求赔偿。 关於「终止雇用证明」部分,保险公司回答的部分我也不意外 ,因为保险公司都认为他跟业务员成立的系「承揽」契约,非 「雇佣」契约,所以离职时无庸给您「终止雇用证明」,实务 见解亦同。 结论:从实务上判决可认定业务员与保险公司间之契约,系为    承揽契约,至於管理监督与考核部份,仅系保险公司管    理业务员之手段,并非可认为雇用契约。 这个案件,我花了两个小时研究实务,很抱歉没办法帮您主张 什麽,我看类似的案件似乎全部原告都败诉(均系保险业务员 请求保险公给付薪资),如果您认为您的主张有理,可以提起 民事诉讼,这是您的诉讼权,至於胜诉与否,很明显似乎难赢 ,只能期待主管机关或是最高法院有突破性见解(对於业务员 侵害保户权益部分,最高法院已经认定为用雇用契约要求公司 连带负损赔之责,此部份见解本人亦感赞同)。 以上为10/1伊媚儿到劳工局等相关单位的内容,在知会单位主管後寄送出去;今天主管要 : 求面谈,与上述业务员及其女形成三对一局面。主管”建议”若只是针对公司制度争取自 : 身权益,应该将前述进入某人寿之原因-业务员增员之部分剔除,因为会影响业务员、单位 : 及公司名誉,所以若遇询问我要附和主管(因应总公司於10/2收到劳工局信函要求处理)向 : 总公司的说明,如以下: : XX通讯处OOO请劳工局帮忙维护权益案说明 : 一、OOO引进单位经过︰ : OO是本单位A主任邻居保户的女儿,由於大学毕业在求职过程中经A主任及女儿B处长向 : OO的妈妈说明任职国泰人寿的好处、员工福利…等,增员进入单位服务於97年11工作月报 : 升(到职日970930),并说明进来公司後可以协助B处长处理事务、学习经营保险,公司有 : 财务补助1年,每个月是25000元B处长及A主任会尽力协助完成目标。 : =>由助理突变为业务;无人告知该增员专案详情如:二万五千元要达到150%业绩标准才有, : 而且每一季标准都会自动长大,并非保证薪 : 二、OO向劳工局寻求协助原因发生经过︰ : OO进入公司前全家曾向A投保并言明进来公司後A再做新业绩归还OO经手,由於刚出社会人 : 脉不足,业绩来源不稳定,处长经常予以业绩协助,由於OO 98年7、8、9三个工作月业绩 : 均挂零,经理曾多次面谈、指导并请处长协助,还是无法改善公司及於第10工作月改任, : 但OO认为自己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又听朋友建议,可请公司以遣散方式(资遣)支领资遣 : 费及向劳工局申请每月的失业补助。 : =>公司未经过允许自动调降成只有固定薪2700元合理吗?何况单位主管说考核不过只有调降 : 职级与终雇二途,那为何不能选择终雇?又为何”选择”终雇就是自己要离职要自签辞呈? : 况且并未要求公司资遣”费”,而是要求依据劳基法-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开立终止雇用证明 : 以维护权益 : 经理已向OO说明在公司正常营运下,不可能资遣员工,无法开立「资遣证明」OO乃根据劳 : 动契约书规范,向劳工局寻求协助,申诉公司及A。 : =>那公司为何要有终雇相关条文,只是放着好看用来应付主管机关吗? : 三、目前单位早会运作时间:8︰30-9:00 收看公司新闻,9︰00-10:00业务专题及连 : 系。 : =>超过当初一周6.5小时的契约规定,此外还会要求我们开额外的会议,却没有额外的薪资 : 补助,今天主管说要加开会就要到,甚至要到外县市去,不然就要依旷职论,这又合理吗? : 四、检讨:重申以正常管道方式增员,勿用秘书、助理一职增员,并严格筛选新人品格教 : 育、公司薪津福利,务使新人正确认知、工作性质。 : =>那不就是默认当初增员不实吗 : 报告人:XX通讯处 经理C 98.10.05 日 : 目前收到县长信箱伊媚儿回信:建请向本府申请劳资争议协调(详如附件档)寄送本府劳动 : 及人力资源处俾凭协助。 : 重点是没有附件档啊>"<去电询问承办人只说申诉什麽就准备什麽资料,很快就挂断电话 : …所以我到底要准备啥呢? : 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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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7.231.54
1F:推 JuliaH:谢谢您花了这麽长的时间看完并回覆我:)感恩 10/07 17:06
2F:推 JuliaH:不过公司是给我们签署劳动契约及承揽契约各一份... 10/07 17:32
3F:→ ChrisBear:为什麽我文章被标记.....??? 10/08 01:14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4.18.102 (10/08 01:21)
4F:→ ChrisBear:你现在必须要去看初签的契约内容约定的是什麽 10/08 01:21
5F:推 JuliaH:抱歉...被标记是因为我之前标题未对齐 10/08 23:17
6F:→ JuliaH:我可以把契约内容po文吗or寄到您的信箱? 10/08 23:18
7F:→ ChrisBear:可以啊  10/10 01:16
8F:推 JuliaH:已寄信 麻烦您了^^" 10/1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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