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校园访问买卖 台湾麦克分期付款 退货
时间Sat Oct 3 16:05:05 2009
※ 引述《k615 (k615)》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大家好 ~
: 我9/22在校园中遇到台湾麦可推销员,
: 当时傻傻就签下买台湾麦可的书籍分期付款契约。
: 问题:
: 有爬过文和看过,我满20岁,也超过七天退货期。
: 书本只拆封一本,分期付款的第一期还没缴费。
: 我想退货。
: 有版友说第一期还没缴费,契约就不算成立,这个观念是对的吗?
: 过了七天,写存证信函应该也没用了吧?
: 或是说,我只能认命花三万多买这个经验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直接回文好了,首先您们的分期买卖契约订立时在今年九月二十二日,
因为是对方在校园中在你没有发出要约之下(即无预见之情形)向你兜售
商品,则此构成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二款之访问买卖,其效力系适用
同法第十九条,收受商品後七日内可无条件解约,此部分合先序明。
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之所谓 7 日之犹豫期间应以何时起算,应解释为
自消费者已收受商品而得使用或得接受业者提供服务之状态而言,始为合
理。至於消费者何时使用或时要求业者提供服务,只要是契约期限之内,
均为消费者之自由,企业经营者无法催促或勉强。故若将解除契约之犹豫
期间起算点,系於消费者实际接受业者提供服务之时,不仅徒使双方契约
状态久悬未决,且影响契约之安定性,自非法之本旨。(95年上字第223号)
从上开高院之见解针对特种买卖之解约权之解释,本案之犹豫期起算点应
从实际收受商品时起算,假设您是在当天签约且收到商品,则从该日之次
日起算七天(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四号);反之如先签约,而过数
日後才收到商品,则从收受商品时之次日起算七天。
我再假设一种情形,如果实体商品是分期给付,如总共有12本书,每个
月寄送一本,如以消费者已受领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七日,虽不可对第
一个月的商品主张解约,但是仍可对剩下的分期商品主张消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邮购或访问买卖中,消费者於收受第一期商
品後虽逾七日而不得解除该期商品之买卖契约,然对於尚未收受其余不同
内容之各期商品,应许其解除买卖契约,方为公平。(参台湾台中地方法
院民事判决95年度小上字第53号)
虽无消保法上之权利可主张,但仍可退而求其民法之规定,依您文中所述
,年龄上满20岁了,在尚无其他提示情形之下,系可考虑主张民法第七
十四条暴利行为,不过本条主张系必须向法院请求为之。
法律层级上,似乎仅剩第七十四条可以主张,但本条之主张很难赢,首先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认为读到大学且满20岁的人怎麽可能会轻率的签
下这份契约?所以这种类似案件打输的机会高!但话虽如此,还是可以使
用本条,不过这部分涉及专业诉讼领域,如果你真的要提诉讼我再继续写
。
◎我统一更正消保法第十九条犹豫期的起算点从实际收受商品且可使用或
可得接受业者提供服务之状态而言,契约成立时是错误观念,对於这部
我意外找到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四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九
号提案,看到有采『自消费者签订买卖契约时起算。』不过该案最终系
采『自消费者收受休闲旅游卡时起算。』即得接受业者提供服务作为起
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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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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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21.61
1F:推 john0227:收受商品七日内指的是签约还是原po收书之日算起? 10/03 17:22
2F:推 intelb06385:签约 10/03 17:33
3F:→ iscu:ChrisBear你自己都提说 收受商品後七日内可无条件解约 10/03 18:08
→ iscu:那为何後面又写签约日起算~??
10/03 18:08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220.136.121.61 (10/03 20:13)
4F:→ ChrisBear:修正好了...感谢提醒 10/03 20:14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220.136.121.61 (10/03 20:24)
5F:推 k615:嗯 ~ 谢谢c大的说明 10/03 21:07
6F:推 john0227:再推一次感谢c大~~!! 10/04 21:30
※ ChrisBear:转录至看板 consumer 11/02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