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人头帐户的法律争议
时间Sun Sep 27 14:54:53 2009
网志版: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6173454
前言:
本文简略介绍,涉及人头帐户的犯罪嫌疑人,於目前相关刑事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仅供参考,若有错误的地方也请告知,谢谢。
(图一: ptt撷取画面)
新闻事实经过:
最近
庄姓民众因涉及诈欺案件却求助无门,一家四口烧炭自杀,另外警大教授叶毓兰的外
甥女,也因应徵工作碰上诈骗集团,成为洗钱人头户,人头帐户问题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
。於2009年9月17日,在ptt生活法律版,以关键字「人头帐户」搜寻,可以轻易发现16篇
相关资料,显见生活中相关事件已经频繁发生。
分析:
一、人头帐户的定义
究竟什麽是人头帐户? 我们在此可以下一个简单的定义: 「
所谓人头帐户,即是使用或开
立帐户者,基於不正当的目的,透过不同方式,使用或开立他人帐户。」
这个定义系基於使用帐户者 (譬如诈骗集团) 的角度来看,因此可以涵盖较广的范围。因
为人头帐户的产生,可能经过窃取、诈骗、买卖,帐户被使用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
,因此从帐户被使用者的角度,比较不容易完整定义。
二、涉及刑事犯罪
1. 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譬如诈欺罪)
姑且不论法院的推论过程是否有问题,只要法院有办法「推论」出结论,认为是你故意交付个人帐户给他人or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开心户头,不论对方犯了什麽罪,都有可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目前最多数的情况,是成为诈欺罪的帮助犯。
2. 洗钱防治法上的犯罪
这方面实际起诉的很少,因为洗钱防治法2条所谓的洗钱行为,系指下两项:
「一、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二、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
产上利益者。」
何谓重大犯罪? 规定在洗钱防制法3条,譬如最轻本刑5年以上之罪等,最常见的诈欺罪并不在其中,因此一般案件较少被起诉洗钱相关罪名。
三、相关人头帐户产生类型
究竟我们法律规定,要处罚哪些人头帐户的问题? 简单来说,包括:
1. 出售个人帐户给他人
这类型最典型的案例,譬如看了报纸的小广告,出售自己的帐户供他人使用。只要能证明有这个情况发生,不论知情与否,不论知道对方买帐户的目的为何,很容易成为诈欺罪的帮助犯,因为查不到诈骗集团来源,但是查询汇款帐户的开户者,却很容易。
2. 将个人帐户借给他人用
这种情况比较常出现亲朋好之间,可能因为负债累累、意图脱产等目的,而向亲朋好友借帐户来使用,请人代为新开帐户或是给予旧有不常使用的户头。此种情况看似与上面的情况不同,但就法律的角度,设若该帐户被不当使用,仍然须处罚,顶多因为「无偿借用」的关系,量刑上稍微降低。
上面列出法律须处罚的情况,但有些是「理论上」不应处罚的情况,包括:
3. 遗失个人资料 or 金融卡,於不知情的情况,被申办 or 使用帐户
这种情况,理论上根本没有任何帮助或其他行为 (刑法不处罚因为粗心失去个人资料),亦没有任何主观犯意,理论上应该是无罪的。问题是,从检警的角度来看,很难确定到底是遗失或是出售帐户。怎麽确认帐户使用者如何取得该帐户? 其实可以想见,除非有办法确定帐户被使用者说的是实话,否则根本就没有办法知道。如果遗失资料时,第一时间到警局报案 or 备案 (如果不确定是被窃or遗失,则只能备案),则至少有些证据可以支持,但是很多案件可能都没有做这个动作,导致无法提出任何有利证据,而起诉书最後出现的。
4. 被诈骗帐户 or 借用帐户
这种情况在界定上十分模糊,可能因为找工作被拿走帐户,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
四、相关法律争议
1. 全省面谈
(表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与证人的警局约谈比较)
在分析此问题时,须先行简略分析一下约谈的程序,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约谈的程序,
会因为被定位的身分而略有不同。若收到警局的约谈通知书,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犯
罪嫌疑人or被告,若届时不至该警局约谈,依据刑事诉讼法 71之 1条1项,不需要经过检
察官「传唤」的程序,司法警察得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为由者,报请检察官进行「拘提」
。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被约谈,由於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不论是由哪
一个县市的警局发出通知书,理论上皆必须至该县市接受约谈。
若收到警局的约谈通知书,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证人,设若收到通知书届时不到场,
由於刑事诉讼法196之1条1项并无後续程序的规定,且196之1条2 项仅准用71之1条2项,
并未准用71之1条1项,因此不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但此种规定,并不表示警察拿
你毫无办法,警察仍可进行法律外的方法,「请求」检察官对你进行一般证人约谈的程序
。另外一个差异点是,刑事诉讼法177条1项规定「证人不能到场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
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之意见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讯问之。」虽然有此规定,
但是决定你要在哪里接受询问或讯问,仍是由警方或检方认定,他们未必会准许。关於此
规定的案例,最着名的争议,是2004年1月侦办「头目津贴」案的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李子春
,传唤陈水扁总统出庭作证,法律上的争议之一,便是该检察官似未考量此项规定,就近
於台北进行,反而要求其至花莲出庭。
经由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人民的地位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涉入诈骗集团的情形,可
能收到全省各地警局雪片般飞来的「通知书」,由於各地分别办案,可能有办案绩效的考
量,或是为了方便侦办,未必会委请受约谈者当地的警局进行询问,导致民众全国奔波。
2. 关键部份只有推测,没有证据
(图二: 高等法院96年上易1599号刑事判决)
(图三: 嘉义地院98年嘉简560号刑事判决)
以上简略摘录两则刑事判决,细究其内容可以发现,法院判决有罪的立论基础为:
a. 因为该帐户的户名为你所有,所以你有罪,请举证证明你无罪。
b. 如果主张遗失、被窃等,若未立即报警,表示只是推托之词。
c. 有没有找到诈骗集团,以及帐户用何种方式,何时,在哪里交付都不重要,只要写「
不详」就好。
观察这类案件,可以发现根本找不到诈骗集团,於是检警就拿人头帐户开刀。这种论证基
础,真的经得起检验吗? 有法律要求东西丢了一定要报警吗? 以未即时报警为由,刑法上
的论证基础为何? 危险前行为? 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等等等等的问题都没有解答,法院
的判决大多千篇一律的无俚头,无视罪刑法定主义,以及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只
证明了後续的诈骗情况,对於诈骗集团取得帐户的推论,多基於被告自白以及法院的「合
理推论」。
(图四: 板桥地院96年度易1608号刑事判决)
虽然还是有法院,依据我们在学校学过的刑法判断方式进行论断,但是在主客观的限制下,恐怕还是少数。这样的论断方式,恐怕要多花不少时间,而且上面列的这个案例,该名被告有聘请辩护律师,绝大多数的其他案件,人帐户被告恐怕都无法聘请律师代为辩护。
3. 欠缺帮助犯要件的完整讨论
(图五: 台北地院98年易332号刑事判决)
刑法上对於帮助犯的认定,要件有:
a. 主观上有帮助故意
b. 客观上有帮助行为
c. 该行为人未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惟目前从相关判决来看,很难看到有完整讨论上述三个要件。
4. 检院双方滥用简易判决程序
(图六: 检察官起诉种类比较图 资料来源: 法务部统计资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449条1项规定,设若检察官认定,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
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者」,可以声请简易判决,设若法官许可,得不经通常程序迳行
审判,节省诉讼程序。从上图可以发现,於民国89年以前,多数起诉案件皆采用通常程序
,於民国90年以後,采取通常程序之案件与采取简易判决程序者相差不大,简易判决程序
者甚至有逐渐超过的趋势。
实务大量使用简易判决程序,於起诉案件中占超过一半的比率,但是其中有很多问题存在
。首先,何谓「足认定犯罪」? 这并无明确标准,只能由检方以及法院双方「自由心证」
决定。此外,检方院方对於采取简易判决程序,具有强烈诱因,采取通常程序最快也要8
个月左右才能判决,采取简易判决程序只需要3个月,可快速结案,又可避免繁复的诉讼
程序拖累,何乐而不为?
最後,在简易判决程序,被告往往处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多人常常以为收到检方寄来的
「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就是判决书,就以为法院已经判了,殊不知「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书」其实只是「起诉书」,这个title有误导民众的嫌疑。就算知道是起诉书,也未必知
道去递「答辩状」或是「声请通常程序状」,就算知道可以递状,准不准还是要看法院。
有些人可能选择递「声请通常程序状」,而没有提出答辩状 (因为被告想直接跟法官说,
不想用写的),如果法院不准进行通常程序,後果就是在无法进行答辩的情况下,直接收
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
分析人头帐户案件中,除了自白的情况以外,究竟如何判定依据「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
认定其犯罪」? 虽然有些案件可能有查到提供帐户的明确证据,但是大多数案件,检方顶
多只能查到後面诈骗的事实,这跟认定其为帮助犯有何关联? 既然认定提供人头帐户者,
只有提供帮助行为,未参与犯罪之实施,则诈骗事实部分的证据,根本与处罚帮助犯部分
毫无关联。这种情况下,根本完全没有足供认定的证据,检院双方却可以透过简易判决程
序蒙混过去,这只能说是上下交相贼吧!
参考新闻:
证件遭盗用 民众全台奔波想不开【9/17 14:03】
http://tinyurl.com/ybvy28a
〔本报讯〕中市日前发生庄姓一家四口烧炭自杀的原因是身分遭盗用,涉及诈欺却求助无门,只好以死换清白﹔另警大教授叶毓兰的外甥女也因应徵工作碰上诈骗集团,成为洗钱人头户,奔波全台应讯,让身兼内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员的叶毓兰感叹检察官太过冷血,警察只为绩效,让无辜涉入犯罪的被害人受尽煎熬,相当 讽刺。
遭诈骗集团盗用帐户,无辜涉入诈欺案而带全家自杀获救的庄合盛表示,去年10月间,在台中市东山路的租屋处遭窃,个人资料和钱及三支手机全被偷,原以为只是遗失没去报案,手机门号也没挂失,没想到地检署、法院的传票都寄到户籍地白河,他们住在台中,也未与父母联络上,没想到六月遭彰化与台南地检署通缉,後
来还有高雄、台中、台北与澎湖地院传票,出庭时检察官问他为什麽把个人证件交给诈骗集团,他表示是因为家中遭窃,但检方并不采信,连确切的犯案时间、地点不明就将他们起诉,他只好自杀证明清白,虽侥幸存活,但因携刚出生的女儿自杀,恐怕涉及杀人罪嫌。
而警大教授叶毓兰的外甥生女因应徵工作遇到诈骗集团,帐户资料等遭到盗用,却在一天内被花莲、高雄警局要求到案说明,到案时间只差半小时,根本到不了,还被警察威胁若4次不到就要拘提,让她相当惊恐,直到求助身在警界的叶毓兰事情才出现转机,她也批评警察做笔录只为绩效,一点都没有考虑被冒用帐户者的心情和不便。
叶毓兰表示,检警没能力、没办法侦办躲在对岸的诈欺集团首脑,反而为交差、为绩效去办其实是被害人的倒楣鬼﹔一家四口自杀悲剧,独男主人获救,事後检察官竟说,自杀不能解决问题,「检察官这麽冷血,不能去同理这些被害人的心,诈骗问题如何解决?」
叶毓兰说,外甥女发现受骗後报案屡屡遭拒,警方说辞是此种案件屡见不鲜,等到警察上门时,外甥女才知涉及9起诈欺案被移送,两个月来南北等地奔波应讯,「各地警方为何不能透过刑事系统,调阅最原始的笔录即可,却让被害人疲於奔命?因为有办案就有绩效、有分数。」
因此叶毓兰吁请法务部、检警单位,对一次性的犯罪行为,设单一窗口;法官、检察官多上一些同理心的课程,不要与人民距离那麽遥远;与对岸建立司法互助机制,共同打击犯罪。
参考资料:
1. 【专题分析】 诈欺罪—人头帐户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1510553110.pdf
2. 人头帐户成诈欺 全家烧炭3死〈解说:白宗弘律师〉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08
3. 银行存摺被诈骗集团当作人头帐户,有刑责吗?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8222
4. 《 刑事 》 证件失窃却成帮助诈欺 全家自尽仅男子获救
http://tinyurl.com/yatnst8
5. 嘉义地院 98年嘉简字560号 刑事判决
6. 台北地院 98年易字332号 刑事判决
7. 板桥地院 96年易字1608号 刑事判决
8. 台湾高院台中分院 96年易字1608号 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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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1F:推 Rechtsanwalt:论述详尽~ 09/27 15:10
2F:推 twsakura:感觉检警多以"有罪推定"的观点办案 被告反而需自证己无罪 09/27 17:51
※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9/27 21:36)
3F:推 Rechtsanwalt:涉及主观故意、共犯犯意联络部分,被告需要积极举证 09/27 21:48
4F:→ Rhadamanthuz:若是单纯遗失 为何诈骗集团会知道帐号「密码」? 09/28 01:31
5F:→ Rhadamanthuz:应如何解释只有自己知道的「密码也会遗失」? 09/28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