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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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祸] 告诉期间的起算?
时间Thu Sep 24 11:37:51 2009
因为alawyer兄的推文,所以这边再补一个针对车祸的「告诉期间起算」问题
的实务见解,给大家参考。
不过法律争议往往有其个案性,因此这个实务见解和前文所列的见解,是否就
是对立不同的意见?还是各自讨论不同层次的问题?就需要聪明的读者自己好
好去想一想。
这两篇文章的目的,当然也不是要大家「冒着会超过六个月的风险都不去提告」,
而是给那些在个案中「不小心、法律常识欠缺、甚至受对方态度影响,导致於
事发後过六个月仍未提告」的当事人,一个可以尝试挽救自己权益的「机会」。
正因为法律处处有争议,所以对於当事人而言,律师(或法律谘询者)能做的,
就是在这些充满法律争议风险的基础上,去尽可能提供当事人对其利益较佳的建
议。当法律谘询者遭遇棘手的个案时,除了告诉委托人通常、一般情况下,他的
情势是什麽样的不利外,似乎也需要去分析思考「可能有什麽样的补救空间」。
其实,法官也是在每个判决中寻找空间,去兼顾个案中自己认为应该坚持的公平
正义。
发文字号: 司法院(76)厅刑一字第 1669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6 年 09 月 12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5 辑 305 页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 237 条 ( 71.08.04 版 )
法律问题: 某甲驾车不慎肇事,致至人受伤,并知悉加害人为某甲,惟因伤势轻微,
未於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嗣因久治不癒,发觉已达重伤程度,於知悉重伤
之日起,未逾六个月,告诉某甲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其告诉是否合法 ?
法律问题:某甲驾车不慎肇事,致至人受伤,并知悉加害人为某甲,惟因伤势轻微,
未於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嗣因久治不癒,发觉已达重伤程度,於知悉重伤
之日起,未逾六个月,告诉某甲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其告诉是否合法 ?
讨论意见:甲说:告诉不合法。按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
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有明文
规定。告诉人为某甲驾车撞伤,并知悉加害人为某甲,其告诉期间
应自被撞伤之日起算,并不因事後伤势变化而有不同,告诉人既於
被撞伤後逾六个月始提出告诉,其告诉为不合法。
乙说:告诉合法。告诉人为某甲所撞伤时,并不知会达重伤程度,嗣後发
觉其已重伤,告诉期间应自告诉人知悉其已受重伤之日起算,告诉
人於知悉其已重伤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其告诉为合法。
审查意见:拟采甲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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