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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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地下职棒签赌 本票问题
时间Mon Sep 14 14:19:00 2009
※ 引述《Ivy52099 (北鼻的北鼻)》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甲方因为地下职棒签赌输了五十万元
: ,乙方(组头)要求甲方签下商业本票及借据
: 乙方要求甲方在本票及借据 写上姓名 身份证字号 地址 欠款金额
: 并要求在有写字的地方盖上姆指的指印
: 并影印甲方之驾照 健保卡
: 但在本票及借据上面 并无载明给付对象 也无付款时间
: ,甲方因为目前无偿还五十万的能力
: ,甲方打算不理会此债务而先去当兵
: ,若乙方拿本票及借据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 法官会因此欠款是地下职棒签赌之债务
: 而裁定甲方不用归还乙方五十万吗?
: 问题:
: 因查询过奇摩知识+ 查询职棒签赌及本票的相关问题
: 查到有几个回答资讯都说:
: 基於民法中规定~由於赌博涉及到刑法上赌博罪
: 因此赌博所涉及之债权债务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 这个资讯正确吗?
: 所以甲方是否真的不用再归还乙方此欠款???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感谢大家的回答 谢谢大家帮忙!!!
我分两部份回答,一为原因债权,二为本票债权:
一、原因债权:
就赌债系否为债权部分,实务见解(44台上421)认为:「赌博为
法令禁止之行为,其因该行为所生债之关系原无请求权之可言,除有特
别情形外,纵使经双方同意以清偿此项债务之方法而变更为负担其他新
债务时,亦属脱法行为不能因之而取得请求权。」而可知悉因赌博而生
之债权并无有请求权基础,纵令变更方式或新债清偿之等亦同。查本案
乙方对甲方知债权系由地下职棒签赌而生,其本质上系属於不法之债权
,依上开实务见解乙方对於甲方对於赌博之债权并无请求权可言。
二、本票债权:
按本票无记载受款人及到期日时,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条二项及三项规
定,无到期日之本票视为见票即付,无受款人之记载时,以执票人为受
款人,故该本票如有符合本票之应记载事项,纵令欠缺受款人名称及到
期日仍为有效之本票,此部分先行叙明。
又按本案中之本票,系因赌博而生之本票债权,按上开实务见解仍无请
求权,惟爲保障票据之流通及助长票据之使用,该本票纵令原因行为系
不法,仍可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并声请强制执行(因票据为无因证券)
,如发票人有拒绝付款之原因,可於执票人强制执行时,提起债务人异
议之诉(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但如执票人系善意之第三人时(符合
票据法第十四条反面解释,有善意受让制度之四要件符合时),发票人
仍要给付票款给善意受让之执票人。
白话版:
就算本票原因债权是不法,如票据做成系符合法律规定,执票人仍可声
请本票裁定并强制执行,除非执票人是善意受让之第三人时才可提起债
务人异议之诉。
上面的都是法律层面讨论,现在回归现实面,地下投注站的组头也不是
笨蛋,法律上没办法跟发票人要,还可以找黑道向发票人要,当然手段
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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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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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2.66
1F:推 Ivy52099:感谢C大专业的回覆与建议~ 感恩! 09/15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