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车祸] 程序及状纸问题-刑事已判
时间Wed Sep 9 00:33:17 2009
关於假扣押裁定声请时,最重要的「假扣押原因」释明问题,目前实务标准
在民国92年民事诉讼法第526条第2项规定将原先的「债权人虽未为前项释明,
如就债务人所应受之损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担保者,得命为假扣押。」,修正
为「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
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後为假扣押。」之後,即变成越来越严格,影响假扣押
裁定声请获准之机会。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16号裁定表示:
修正後之民事诉讼法第 526 条第 2 项既规定:「前项释明如有不足,
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
保後为假扣押」,其修正理由为:「依原第 2 项规定,债权人得供担保
以代释明,惟债权人声请假扣押,应使法院信其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
为正当,故仍应尽其释明责任。然其释明如有不足,为补强计,於债权人
陈明就债务人可能遭受之损害愿供担保并足以补释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认
以供担保可补释明之不足并为适当时,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当之担保,
命债权人供担保後为假扣押,爰修正第 2 项」,可知债权人应先就假扣
押之原因,尽其释明之责,必待释明仍有不足者,始得以供担保补释明之
欠缺,倘债权人未为任何释明,纵其陈明愿供担保,仍不得认该担保已补
释明之完全欠缺,其假扣押之声请自不应准许。
而针对向来假扣押声请状上面常会写的「兹闻债务人正拟处分财产,以规
避日後之强制执行」等类似用语,够不够达到本条规定「释明」的标准?
台湾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809号裁定更是明确指出:
相对人声请假扣押,对债权之存在固据其提出协议书、律师函等件为证,
并主张「兹闻债务人正拟处分财产,以规避日後之强制执行」等语,尚难
谓相对人就日後有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之情形为释明,且抗告人
抗辩其薪资为卡债协商之还款已不足其生活之必须,则抗告人是否有隐匿
、处分财产,规避强制执行之虞之情事,相对人未就该假扣押之原因提出
可信其主张为真实之证据,难认相对人已尽释明之义务,而非释明有所不
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5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34号针对
法律问题:债务人乙向甲银行借款新台币 100 万元,嗣乙届期不履行清
偿义务,甲乃持借据为凭并表明「据闻乙近日有脱产之虞」,
向法院陈明愿提供担保金,请准予对乙为假扣押裁定,法院可
否裁定准许之?
初步研讨结果采肯定说,但审查意见采否定说,研讨结果为本件保留,即
尚有争议。
但之後高等法院在96年度抗字第1533号裁定中,则仍然依照95年度抗字第
1216号裁定内容的标准,根据以下理由维持「板桥地方法院驳回假扣押声
请裁定」的看法:
抗告人并未就相对人如何将其财产为不利之处分以脱产,而有不能强制执
行或甚难执行之虞之情事,提出任何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证,信其大概如是
之一切证据,仅凭「为防相对人脱产以规避本案债务,如不予假扣押任其自
由处分,抗告人之债权必有日後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等假设性主
观臆测之词,难谓已就「假扣押之原因」尽释明之义务,依前揭说明,纵令
抗告人有愿供担保以代释明之表示,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其假扣押之声请
不应准许。
目前多数的实务见解,都是采取这种较严格的「释明」审查标准。换言之,
针对实务见解所说:「...『假扣押之原因』,系指日後有不能强制执行或
甚难执行之虞,或应在外国为强制执行之情形,如债务人浪费财产,增加负
担,或就其财产为不利益之处分,将成为无资力之状态,或将移住远地、逃
匿无踪、隐匿财产等是。」等等各种情况,债权人即假扣押声请人必须在假
扣押声请状中就要检附「可供即时调查的证据」(几乎就只有书证了),去
让审查法官形成初步、微弱的心证相信「在个案事实中,债务人可能有上面
列举的那些各种情况之一」,因此达到「已经释明假扣押原因」的要求。
所以,回到原po的提问,答案应该很清楚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70.252
1F:推 pdpd:感谢你的回覆,不过我资质低还在努力解读中 09/09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