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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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支付命令异议时间已过
时间Sat Sep 5 02:28:44 2009
※ 引述《freshjiev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朋友刚刚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 送达日期是8月5号送达 由於不住在家
: 由警察机关代收 这样算起来异议时间过了吗
: 20天加上10天 是今天还是昨天??
: 就是有这麽巧的事 刚刚回家才去警察局领
: 要是是礼拜五的话 好像已来不及异议
: 朋友是信用卡附卡 消费的是主卡
: 要是异议时间已过 是要到法院提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还是...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忘记八月有三十一天~所以要改成九月四日!
谢谢先进的提醒@@"
送达期间的计算:
存寄送达的起算是治机关在收受後十日开始计算送达之日,
而支付命令的异议期间系从送达後二十日之内,超过的话就
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所以总共是三十天。
本案八月五日送达为存寄送达之方式,故从八月十五日开始
计算二十日,即九月四日为最後一天异议之日。
本日(九月五日)已经超过异议期间,该支付命令已经有执
行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名义,如果您真的有债权不存在
之事由,仅能在债权银行提起强执时,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
(强执法第十四条),不过强执程序不当然停止,此点可参
酌强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所以噜!只能提债务人异议之诉~或是直接找债权银行谈清
楚。
实体部份,原则上附卡人未满20岁时不用替主卡债务清偿!
(可以参酌信用卡定型化契约示范条款相关规定)
所以说成年的附卡持有人按照该条款规定,要替主卡债务人
偿还信用卡债务,主要走的连带债务方式,先不讨论公平性
如何,如果当初附卡人再加开附卡时,定型化契约条款有写
明要连带负责主卡债务时,该条款有效,印象中之前在看条
款时,有承认本条款。
救济方式,实体上只能主张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关於主附
卡连带就双方债务互负清偿责任的条款违反消保法第十二条
规定无效,不过我自己都认为很难主张,毕竟示范条款都有
规定,所以必须要清偿主卡债务。
在此附上消保会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为经贵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请核发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别使用信用卡所生应付帐款互负连
带清偿责任。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仅就使用该附卡所生应付帐
款负清偿责任,不适用前项与正卡持卡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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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29.52
1F:→ alawyer:八月有三十一天 09/05 02:30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2.229.52 (09/05 02:34)
2F:推 freshjiev:我刚算了一下 好像也是礼拜五 -__-"" 09/05 02:33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2.229.52 (09/05 02:49)
3F:推 fleetly:信用卡定型化契约第三条已在98年7月10日修订 09/05 11:37
4F:→ fleetly:附卡持卡人仅就使用该附卡所生应付帐款负清偿责任。 09/05 11:37
5F:→ fleetly:因此附卡持卡人以後就没连带清偿责任~ 09/05 11:39
6F:→ ChrisBear:可是本案要以当初契约为主 09/05 11:48
7F:→ ChrisBear:已经成立的合法契约并不会因为事後示范条款有变动 09/05 11:50
8F:→ ChrisBear:就随之变动 否则银行的信赖利益如何保障? 09/05 11:50
9F:→ fleetly:自民国98年7月10日起,「新申请本行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 09/05 11:53
10F:→ fleetly:及「现行本行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对正卡持卡人 09/05 11:53
11F:→ fleetly:使用本行信用卡所新增之应付帐款,皆无须再负连带清偿责任 09/05 11:53
12F:→ fleetly:不过C大所说是正确的 7月10日之後新增帐款才适用新条文~~ 09/05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