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租的地方换房东
时间Wed Sep 2 03:34:48 2009
※ 引述《TiaraWei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因为小弟本来的房东是学长,房租特地少算一点给我(6500减到4000)
: 约签一年,从今年7月开始,但是前几天新房东打来,说学长的房子已经卖给他了
: 他说我那间房间比较大间,不能接受学长开出4000的价钱
: 但如果换成隔壁间比较小一点的还是可以给我原来的优惠价
: 等於是房间换比较小一点,其他可以照旧
: 问题:
: 房东换人,我还能够要求原来的租约,不换房也有原来的优惠价吗?
依法可以要求依原租约规定履行,不用换房也不能涨价,理由如下:
一、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俗称买卖不破租赁)
按「出租人於租赁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
人,其租赁契约,对於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前项规定,於未经
公证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民法第425条第1项、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
此系特别保护承租人所设之规定,新所有权人依此条发生法定契约承
担,必须承担原所有权人契约当事人之地位而成为原租赁之当事人。
这是民法针对债之相对性所为之特别规定,你跟原屋主的租赁契约关
系,转变为你跟新屋主的契约关系,新屋主须受原租赁契约之约束。
简单讲,把你的租赁契约拿出来,就是原本出租人的名字,变成新的
屋主而已,其他都不变。所以如果原本契约是每月4000,约定租用某
间房间,租期一年…等都不会变动,只有出租人换人而已。
除非经过你同意重新约定,否则新屋主不得任意违约,不然即有违约
金赔偿的问题(看一下契约怎麽写)。
二、本案分析
如你所说,你原本签约是一年,没有425条第2项排除的原因,你
可以主张依据425条第1项,要求新房东遵守原契约规定。
依原契约,你可以继续住现在的房间,且每月仍然是4000元租金,到
这一年约满为止,新房东说什麽都不必理他。他要求你换房间,或是
提高租金在法律上都是无理由。
不过约满之後,另订新约就得另外约定了,你主张民法425条第1
项规定,可以想见房东一定会很不爽,租约届期不是涨价就是赶人,
不然就太感人了。
三、结论
你可以继续用每月4000元,租用现在的房间,但是房东不爽是可以预
见的,所以你可以在本契约快届期的时候,准备找新地方搬家了。
PS:附带讲一下押金问题
押租金部分,实务上认为押租金契约是租赁契约外的另一个契约,没
有425条第1项规定的适用,你要先去找学长要回押租金。不然,
除非你学长有转让给新房东承担,届时租约期满你不能找新房东要押
金。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建议如上述,不用客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4.56.135
1F:推 vicwk:如果原本租约就明载 买卖可破租赁呢? 09/02 08:01
2F:→ Eventis:依王泽监老师的见解,425属任意规定,不妨特约排除. 09/02 08:39
3F:→ Eventis:但理解上是"附解除条件(让与第三人)的租赁契约". 09/02 08:39
4F:→ Eventis:但在约定的方式需注意债之相对性,如王老师所举设例,如承租 09/02 08:41
5F:→ Eventis:人与出租人约定租约对受让人不继续存在(此应指契约当事人 09/02 08:42
6F:→ Eventis:地位已由受让人所取得的情形,即与租约本身有解除条件不同) 09/02 08:44
7F:→ Eventis:或受让人与出租人约定排除租赁关系之移转者,其约定均属无 09/02 08:45
8F:→ Eventis:效. (王泽监,"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 09/02 08:46
9F:→ Eventis:及类推适用",军法专刊,35卷,8期,pp.2-19) 09/02 08:47
10F:推 senjor:我只怕学长是二房东...@_@ 09/02 14:20
11F:推 Rechtsanwalt:Rechtmann的意见是符合常理的解答。另外,原po可能再 09/02 15:39
12F:→ Rechtsanwalt:厘清几个问题:当初学长说优惠价4000的意思是,本来 09/02 15:41
13F:→ Rechtsanwalt:应该是6500,但因为学长学弟关系打折,所以书面合约 09/02 15:43
14F:→ Rechtsanwalt:上就是直接写了租金4000元?租约上有没Eventis说的, 09/02 15:44
15F:→ Rechtsanwalt:特别提到房子如果转卖,租约要如何处理的条款。 09/02 15:45
※ 编辑: Rechtmann 来自: 219.85.86.39 (09/02 17:25)
16F:→ Eventis:说到这个别一契约,从院字1909解释到51台上2858,都是说虽然 09/02 17:41
17F:→ Eventis:应该随同转移,可是因为押租金是要物契约,押金未移转,也不 09/02 17:42
18F:→ Eventis:生转移之效力,就利益归属的角度判断有其理由;但是院字1909 09/02 17:43
19F:→ Eventis:另有一段有违和感的见解在"惟承租人依租赁契约所为租金之 09/02 17:44
20F:→ Eventis:预付,得以之对抗受让人,故租赁契约,如订明承租人得於押 09/02 17:45
21F:→ Eventis:金已敷抵充租金之时期内,不再支付租金,而将押金视为预付 09/02 17:45
22F:→ Eventis:之租金者,虽受让人未受押金之交付,亦得以之对抗受让人" 09/02 17:46
23F:→ Eventis:这个见解对於各种法定或约定押金抵偿之事项似亦一体适用. 09/02 17:46
24F:→ Eventis:实际上以常见的期满前未交租以押金抵偿的行迳,就利害分配 09/02 17:48
25F:→ Eventis:结果上,亦与直接使受让人取得押金契约的负担类似. 09/02 17:49
26F:推 TiaraWei:感谢各位的解答让我长了知识,我原本的房东学长就是房东 09/02 19:58
27F:→ TiaraWei:非二房东,还有,新的房东还算有人情,答应我用学长价租住了 09/0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