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东西被偷
时间Sun Aug 30 02:06:14 2009
基本上对方的纸条部份,已经自白其犯行,是可以当作提出告诉的依据,
只是要考虑刑诉第一五六条二项自白仍须补强证据之适用,不过那是检察
官的事情,与告诉人无涉。
另就本案而言,系属窃盗,且系分批多次窃盗,如果犯案系在民国95年
七月一日之後为之,因已废除连续犯之规定,分别成立数窃盗罪。关於时
效部分,因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诉
追期限为二十年,且窃盗罪为公诉案件,提告後系不得撤回。
就现行本案部分,建议处理如下:
一、先发存证信函要求对方赔偿窃盗之物价值,且写明如现期赔偿,就不
提出刑事告诉,赔偿范围一定要是损受之损害,否则超过的话就变成
恐吓取财罪。
二、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就只能提出刑事告诉,作笔录大概两三个小时
,只是对方会留前科纪录所以您自己斟酌吧!
--
宽恕是病人与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们见面
By 波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4.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