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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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上班时间变更
时间Wed Aug 26 10:51:00 2009
※ 引述《SILVIALING (呼拉拉章鱼)》之铭言:
: 感谢K大好心且详细的解答,
: 今天收到了公司确定的通知,是由公司老板以e-mail的方式直接告知,
: 且於下个月开始直接执行,令人感觉不正式且不尊重员工.
: 因此想再请问K大一个问题,
: 如果我留有公司当初的聘雇契约,且上面明定上班时间为:九时半,
: 这样对我提出声请会比较有利吗?
: ※ 引述《kwktw236 (kwktw236)》之铭言:
: : 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可能会有点困难。
: : 依照劳基法第十四条第六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时,劳工可以要求资遣。
: : 但是工作时间的调动,特别是只调动一个小时的情况,主管机关或法院可
: : 能有不同见解。我们认为,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劳动契约应该约
: : 定的事项当中,就有「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
: : 请假及轮班制之换班有关事项』,所以工作时间当然是劳动契约的一部分
: : ,即使变更一分钟都要劳工同意。但是法官的判决不一定会参考施行细则
: : 或解释令,有时甚至会发生判决和解释令、甚至和法条本身矛盾的情况。
: : 另外再提醒一次,法律上有权请求是一回事,实际上能不能拿得到是另一
: : 回事,雇主也可以硬是不给,「要告你去告」。
会比较有利,但仍然不能有百分之百的保证。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
公司都可以对你的要求置之不理,即使你依劳基法十四条自请离职,
并依同法第十七条请求资遣费,(离职时一定要注明是依十四条不经
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公司还是可以不给资遣费,要告你去告。一旦
进入官司,就凭运气了,而且常常资方的「运气」比较好。
再补充一次劳基法的调动五原则:(不是法条,是内政部解释令)
一、基於企业之经营所必需
二、不得违背劳动契约
三、对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得做不利於劳方的变更
四、调动後的工作,技术与体力为劳方所能胜任
五、如距离过远,应给予适当补偿
这五原则当然也很模糊。第二点劳动契约的内容,上次说过了。不利
变更也要看情况;胜任的问题也是;距离过远云云更令人无所适从:
习惯上说三十公里,也有官僚说三十五公里,但实际的具体情况,三
十公里不一定是合适的标准。
虽然上班时间属於劳动契约,但也属於工作规则。我们认为劳动契约
优於工作规则,但也有法官不这样判。法学上对工作规则,大致有三
种看法:
一、根据劳方在人格上对资方的从属性,以及资方的经营管理权,资
有权更改工作规则,劳方必须遵守。(这是最保守的一种看法)
二、劳方去上班等於已经和资方订了契约,蕴含着即将遵守资方所订
或修改的工作规则。(这我自己不太懂,好像卖身契一样,具体
效果和第一点很像)。
三、工作规则是劳动契约的一部份,改一个逗号都要劳资双方同意。
请您自己搜寻司法院的判决文,关键字找「宝顺」,可以参考。对於
该判决文,我曾传真了几十页给一位中正劳研的教授,他也印了一本
书中的十几页传真回来给我,划出了三种看法。最後他在书页旁空白
写到:显然法官采行的是最保守的一种见解,我也很无奈,但也没有
办法。
所以虽然这是法律版,但有太多的劳资问题,从法条着手不是很好的
出路。我们一直说筹组工会很重要(小公司就要多个公司员工联合组
成产业别工会),不是罗罗嗦嗦了无新意,而是事实本来如此。
一旦您离职又想拿资遣费,雇主不给,打官司,法院就要判是谁的责
任,如果依十四条,就是雇主责任,就要给资遣费;如果雇主调动工
时合法,就不算十四条,就不用给资遣费,等於您自己离职。自己离
职依法需提前预告,(十六条),如果不经预告而造成资方损失,他
可以跟您求偿,当然您也可以「要告你去告」。比较保险的方式,假
您已经跟公司撕破脸或预备撕破脸,就寄存证信函,(假如在职超过
三年),要求三十日内收回成命、恢复原工时,否则依劳基法第十四
条终止劳动契约,这样法院可能判实际上等於预告离职,即使拿不到
资遣费,至少不会被以十六条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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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减薪 遇缺不补 无薪休假 加班换休 契约派遣 奴隶责任制--
资方杀很大
工人不大 团结最大 蓝领、白领、无尘衣工人,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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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0.42.89
1F:推 miki910327:kw是把整本劳基法背起来了,强者也 08/27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