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P (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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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请问一下,关於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时间Tue Aug 11 09:09:17 2009
※ 引述《rabiess (偷砍我帐号!!><)》之铭言:
: 事实经过:朋友的父亲上个月过世,但因有卡债的关系,所以在他父亲去世後
: 前往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但事後得知他父亲有加入学校单位团保,他父亲在保
: 险当时并不知道指定与不指定受益人的差别,因此选择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
: 我朋友後来查得的资料,发现若是由法定继承人来当作保险金的受益人,在法
: 律上是属於遗产的,因此办理抛弃继承的他,在法律上是应该没有权利继承此
: 笔保险金。
: 问题:
: 1.团保填写保单当时,是有强制要以法定继承人当作受益人吗?事後无法更改对吗??
应该是没有强制指定一定是法定继承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死亡)前都可以更改
: 2.若他是现在已经领到保险金了(父亲过世),是否不合法??而应该被法院或银行追讨??
: 3.办理抛弃继承後再领跟办理抛弃继承前领保险金在法律上有差别吗??
: 4.若银行会追讨,是将原金额归还吗??(负债>资产)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首先 先解决到底算不算是遗产的问题
保险法第113条:「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既然是
选择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个选择就是一个指定
所以该保险契约是有指定保险受益人的
再来 法定继承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後抛弃继承 是否可以领保险金的问题
依最高法院97 年台上字第2087号的民事判决:
保险契约约定有受益人,於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受益人对於保险人即享有
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权利,而不论该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至该受益人
之约定,不以具体指名为必要,凡於订约时得特定者,均无不可。本件被
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计划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为原审合法认定之事实,
而於该保险契约签订时,被上诉人既为被保险人
之「法定继承人」,渠等为该契约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确定,不因继承开
始後渠等抛弃继承,致溯及自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人之身分,而受影响。
兹要保人即被保险人既未於生前变更上开保险契约之约定受益人,原审认
定被上诉人仍为保险契约之受益人,亦无违误可言。
这个判决 看起来的意思是
只要在保险契约约定受益人的当下 你是法定继承人 就是受益人
而不会因为抛弃继承而丧失受益人的地位
所以 既然是合法受领这个非遗产的保险金
银行应该无法主张任何权利才对
建议先去确认 当初的保险契约受益人的部份
到底是空白 或是填写"法定继承人"
如果是前者 银行可能有权跟你要
(我还在想这个权是哪里来的...银行应该不是遗产管理人)
如果是後者 就可以不理银行
(你爸跟银行的欠债 你不是保证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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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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