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妨碍性自主
时间Sat Jul 18 23:05:26 2009
※ 引述《terisa0316 (小小鱼)》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跟他是男女朋友 可是因为这三四个月他不断要求我每次都用手跟嘴巴帮他
: 还每次都逼我吃下去 如果我不要 他会自己打手枪 还是一样叫我要吃下去
: 已经对我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所以我多次跟他提出分手
: 但是他都会用各种方式让我留下(哭阿 装可怜 甜言蜜语)还曾说"你信不信我拿刀砍你"
: 也曾多次说他有很多我 未着衣之照片看我以後嫁不嫁的出去等言词
: 而最近一个月常常在床上要求我要留下影片让他留念 都遭我拒绝 但他还是有拍摄部份
: 我都尽量将脸遮住或避开重要部位 要求他删除时他总是把手机抢过去
: 昨天零晨一样又为了这样的事情争执 於是我推开他并打他一下
: 他竟然很大力的打回来(男女力气差这麽多,况且他体格算壮硕)
: 於是我咬了他也抓了他 他也回打我四五下 导致我左右上臂都瘀青
: 我有对他说这样违反我的意愿就是构成 妨碍性自主
: 就连夫妻也一样不行违反对方意愿 使用语言或肢体暴力让对方屈服
: 他便自行打手枪 并又叫我打开嘴巴 事後我想吐掉 他拉者不让我离开 硬要我吞下去
: 每次都会说 又不是没吃过 有差这一次吗 让我觉得深受侮辱
: 常常都会用言词贬低我 羞辱我 说我是性奴隶 每个男人都只是想用用就走了
: 因为我已经隐忍很久了一段时间了 加上这次他有加上暴力行为
: 於是我决定对他提告 "妨碍性自主"
: 但是因为吞下精液後 他有拿饮料叫我喝下去 所以我想检体不知可否验出精液反应
: 但是我有抓他 所以也有采集指甲的检体
: 因为只有针对口腔 所以只有取了指甲跟黏膜的检体
: 问题:
: 1.妨碍性自主似乎为公诉罪 一经受理并采验检体後并无法撤销告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
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为强制性交罪,而所谓称性交者依同法第
十条第五项一款之规定,将性器放入他人口腔者属之,本案男方将性器
放入女方口腔中进行口交之行为,虽无使用强暴胁迫等方式,但其行为
系属违背女方意愿,惟须注意系在刑法修正後改采一罪一罚主义,分别
多次对女方施行为被其意愿之口交行为,在犯罪数的认定算一罪一罚,
而有所争议者在於前述三四次之行为该如何证明?这是属於诉讼法上证
据采证的问题,基於现实面考量,仅能就告诉人所指称之昨日凌晨发生
之事论述,此部份合先叙明。
昨日犯罪嫌疑人本要对告诉人进行强制性交行为(违背本人意愿且施行
口交),惟被告诉人奋力抵抗,就此部分可认犯罪嫌疑人已着手於犯罪
之施行,仅结果未遂,实体法上遂认系为强制性交未遂罪(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第三项);就其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交行为失败後,遂行殴
打告诉人之行为,判断上有可能成立伤害罪,惟该行为系接续於强制性
交未遂罪後而发生,最数认定上可能认为系一行为,因为强制性交罪本
身带有强制罪与伤害罪之发生,推论伤害罪部分会被强制性交未遂吸收
掉。恐吓罪部份其实也可以告,不过举证比较麻烦而已。
诉讼法上,因妨碍性自主罪章为公诉罪,一但检察官知悉有犯情之发生
,必须主动介入侦查,既然告诉人已经提出妨碍性自主之告诉而警方业
经受理,且采验检体,此种行为已经让检察官知悉有强制性交罪之案件
,依法检察官必须侦查看有无犯罪情事,而告诉人无法撤回告诉。
: 2.既使到了法院也可能以男女朋友争吵 各说各话 并以罪证不足的方式结案
: 但是男方还是会留下妨碍性自主的前科?还是需成立才会留下前科?
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
下称刑诉)弟一百五十四条二项订有明文,而证据之认定我国采严格证
明法则,今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如法院要认定有罪,通常会看采验之检
体系否与DNA符合,并综合各项情节去认定,至少采验到的精子做D
NA监定符合时,则该证据能力就属直接证据,且证明力高,至於被抓
伤而残留在指甲缝内之皮碎部分,系属可间接证明有该犯行之辅助证据
,至於进入公诉程序後,有罪与否需待法官调查证据且进行交互结问程
序後才可知悉有罪与否,您现在要烦恼的系要去找律师辩护,因强制性
交罪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依刑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需选任辩护
人,如果没钱选认,国家会派公设辩护人进行诉讼防御,假设有罪判决
确定的话,的确会让您男友留下前科纪录,法院内有刑事纪录前科表,
这会记录到死为止。
: 3.他妈妈当天早上有打电话给我 拜托我撤销告诉 但是我想同问题一
: 我是请他说务必带她儿子去做笔录 因为她儿子好像抗拒制作笔录
: 如果说正式送到法院後 男方都不出庭 法官会如何处理这案子?
: 一样当做罪证不足然後结案 还是会让他直接成立?因为被告拒绝出庭为自己辩护的话?
被告享有的权利有缄默权、辩护权、请求调查有利证据权(刑诉第九十
五条参照)及上诉权利,其中缄默权之保障乃不自正己罪原则之展现,
就算被告於警询笔录保持沉默,仍无碍诉讼程序之进行,如案件送到法
院而报告多次传唤不到,此时会发拘票(刑诉第七十五条参照),拘提
不到会发通缉令。
有罪与否须待证据调查结果,这部份没人保证有罪,且本案为强制辩护
案件辩护人一定要出庭才能审判,否则违背刑诉第两百八十四条,同时
系属判决违背法令(刑诉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情形。
: ps.小妹排版技术很差 非常感谢看完的大大 哀 现在身痛心更痛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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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2.194
1F:推 Rhadamanthuz:1.正式名称是「前案纪录表」。 07/18 23:45
2F:→ Rhadamanthuz:2.针对性侵案件,若为有罪判决,判决书会各送一份给 07/18 23:48
3F:→ Rhadamanthuz: 当地政府及内政部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将加 07/18 23:49
4F:→ Rhadamanthuz: 害人列管造册,建立防制资料。 07/18 23:50
5F:→ Rhadamanthuz:3.若案件情节重大或为社会瞩目案件,法院亦可能对外 07/18 23:52
6F:→ Rhadamanthuz: 向媒体发表新闻讯息。 07/18 23:52
7F:→ Rhadamanthuz:4.被害者身分会给予隐密性保障,以代号替换(含判决). 07/18 23:56
8F:→ ChrisBear:谢:) 07/19 00:41
9F:推 swatjon:这篇比较像国考解答XD , 应该可以在更白话一点,毕竟是 07/20 02:15
10F:→ swatjon:要说给当事人了解 ~ 小小愚见 请海涵 07/20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