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屋主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出租了
时间Sun Jul 12 19:02:39 2009
依照您文中所述,该租赁契约本来是处於效力未定,
不过後来原本屋主已经承认您们之间的契约,
所以可得知您当初与该仲介签订的租赁契约有效!
此部分先行叙明。(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与四百二十
一条参照)
本案争论点应在於管理费,您既然主张管理费包含在
租金内,那我请问您们当初的租赁契约有无写明管理
费由出租人负责?或是管理费有包括在租金内等相类
似字样?
若有,您应该发存证信函要求房屋所有人去付管理费
,若时间内不付者,您可以代为付管理费,然後要求
扣除租金,即假设租金一万,管理费一千,则当月租
金变成一万减去支付之管理费一千,剩余九千元。
若无,则该管理费需要承租人自行支付。
结论,租赁契约有效,如果您提早解约,您要赔偿对
方违约金,通常从押租金中扣除,即赔偿一个月之租
金再加上一个月的相当租金价额之违约金(这是市面
上的租赁契约范本写的内容,详细请参照您的租赁契
约条款内容关於提前解约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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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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