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闲聊] DELL电脑之我见!纯粹学理探讨
时间Fri Jul 3 16:02:01 2009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 LAW
标题: [闲聊] DELL电脑之我见!纯粹学理探讨
时间: Fri Jul 3 16:01:33 2009
纯粹学理之探讨!将dell电脑的案例设计成一个小题目!
甲与乙某日晚上,发现DELL电脑公司网站,20寸萤幕
原价7999 特价999,甲因为觅寻多时找不到便宜又好
的萤幕遂有意愿购买於是下标一台,而乙发现这是网站
有标价错误,想趁机捞他一笔,购买了五百台!!。於是收
到确认信(包含汇款通知)後,将货款付清。DELL发现网站标价错误,
应该是特价4999少打一个4而拒绝出货,试问当事人间法律关系
一.甲、乙的契约上请求权要求DELL交付萤幕的请求权基础,关键在於
双方的买卖契约成立且有效,试就契约效力探讨之,分如下述:
1.DELL购物网站的资讯,解释上,认为要约,原因有二:
(1)依意思表示内容探讨,此乃明确的意思表示内容,足以使消费者确定购买资讯,
DELL应受意思表示之拘束。
(2)按法律行为相对人探讨,购物网站之资讯不注重相对人之性质,任何人只要
透过网站资讯即可购买,此乃要约而非要约之引诱。
2.但学说上有不同看法(注一),认为以有限的标的物对多数人所为之贩卖,为要约之
引诱。
3.综上,管以为见,消费者得直接透过网路资讯下标购买,实则解释为下标,原因乃
得随时就网路资讯得知商品规格 价格等,意思表示甚为明确,厂商应受意思表示之拘束
实符合法秩序性,否则网路交易不受意思表示拘束,则购物网站仅是广告而已,不符合
社会观感,故宜采前说较为适当。
4.消费者所为的下标为承诺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95条,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即发生效力,本案中乃消费者下标,其资讯将发送至DELL公司电子邮件伺服器,相对人
有无了解,在所不问。而确认信,仅是一意思通知,通知消费者此向交易资讯,若有错误
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之相关规定。
二.甲乙与DELL间的买卖契约有效,但发生意思表示错误,於撤销前仍为有效
1.契约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时,依解释优先於撤销原则,应先按规范
性解释讨论意思表示,而进而决定是否得撤销之。以一般人之立场在符合诚实信用与
交易习惯下,认为网站标价即为售价,透过购物平台系统即可购买。
2.本案中,DELL表示行为有错误,符合民法第88条所谓之,表意人知其事情则不为
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错误之意思表示,按撤销权之行使有其要件,如下所述,
(1)需有意思表示错误之存在、(2)需表意人无过失、(3)撤销应於一年内除斥期间为之,
表意人无过失,此过失究为抽象过失、具体过失、重大过失,学理及实务上有争议,
最高法院认为,表意人需负具体过失责任,若是尽到与处理自己事物同一注意义务即可,
但学说上,多数说认为,应该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有部分学者则认为,只要进到一
般人注意义务即可(注二),余以为应采重大过失叫为符合社会观感,退步言,抽象过失
与具体过失实则苛刻表意人,造成撤销上的难以实行,则法律之规定形同具文。
3.本案中,DELL公司之工作人员误植价格,工作上难免造成误植的情形,於电脑的使用
上实属常见。按民法第224条,DELL公司应负上同一故意过失责任。DELL公司并无
重大过失之情形,得按民法88条撤销意思表示。
4.小结,甲乙 与DELL公司的买卖契约於DELL公司撤销前仍为有效,故得依买卖契约请求
交付买卖标的物。
三.DELL撤销错误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
1.按民法第91条之规定,DELL电脑撤销意思表示时,对於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
之相对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损害赔偿乃信赖利益之赔偿,学理及实务认为不得高
於履行利益。
2.本案中之甲,於DELL撤销错误意思表示时,得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而乙之情形,
乃属91条但书之情形,相对人已明知其意思表示有错误,按法律不保护恶意原则(注3),
DELL电脑对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又民法第114条第2项撤销後的法律效果应准用113条之规定,甲与乙得主张回复原状,
即DELL电脑需将当初所交付之价金返还。或按民法第179条之规定,DELL本有法律上原因
受有利益,而其後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於本案中乃,原买卖契约有效,受有价金之利益,
而其後买卖契约经撤销视为自始无效,甲与乙得向DELL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
注1.依意思表示或相对人区分乃孙森焱老师及林诚二老师债总所主张,而另外刘昭辰老师
则认为以有限的标的物对不特定多数人为出卖,为要约引诱(详见刘所着作民法总则
案例研习)
注2.实务采具体过失(详见王老师民总书上有附判决)
多数学者采抽象过失,有王泽监老师、林诚二老师、施启扬老师等等
部分学者采重大过失,有黄立老师、刘昭辰老师
注3.法律不保护恶意原则,详见邱聪智老师的债编总论常有提及
以上为本人的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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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8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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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hadamanthuz:个人比较想问的是 为什麽会直接采用、论证内国民法? 07/03 18:05
2F:→ Rhadamanthuz:难道不须经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步骤吗? 有无CISG适用? 07/03 18:08
3F:→ Rhadamanthuz:PS.若要在我国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没问题 07/03 18:15
4F:→ BGlala:题目设定单纯是在我国! 07/04 00:43
5F:→ ChrisBear:之前辅大法研有设计一题PChmoe事件出包的题目 07/04 00:56
※ eshew:转录至看板 consumer 07/04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