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7-11工读生之法律相关问题
时间Sat Jun 27 19:25:29 2009
※ 引述《j1932041 (小恋)》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弟最近接了份7-11大夜班的工作,因为先前有过在别间门市3年的年资,对於门市
: 所提出的契约?(一份工作守则规范)有些疑义,烦请各位大大解答。
: (上班前已有跟该店店长达成协议只做到暑假结束9/15号)
: PS. 该店是加盟店
: 工作守则规范: ※新进人员适用期2个星期,期间以日薪500元计算(试用期满以95时薪95
: 元计算)
: (很奇妙我做了12小时跟做8小时都只算一天= =)
: 12HR=每HR4X元
: 8HR=每HR6X元
: 请问这项有违反第二十一条吗?
试用期在台湾是个很神奇的东西,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动法)中并没有这个东西,
但是没有不代表是无效,基於契约自主的原则,且不违背劳基法的前提下,现行
法律是承认其存在,关於其效力,按照实务见解是认为试用期内仅系雇主有解除
雇佣契约的权力,而不用支付资遣费,但其待遇包括休假及薪水仍不得违反法定
工时及薪资的要求,且试用期过後雇主不得再自行延长,否则延长的规定无效,
实务上接受试用期大约在一个月左右都是正常。
小结:试用期间内仍有法定最低薪资的保障,工时也是一天八小时,超时的话还
是要给加班费。
: 第十项 门市采责任制,工作未完成不得下班,"且不算加班费"
: (是否已违反劳基法第二十四条?)
责任制要看劳基法第八十四条之ㄧ,主管机关认定的责任制度有: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且要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後,再由雇主跟劳工以书面契约签订,才可以排除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 第十六项 门市需要长期并肩齐心的夥伴,新进人员工作未超过90天,
: ,应扣除教育训练费用二千元不得异议
: (本人在别间门市年资3年,是否算新进人员?
: 扣除教育训练费用对於本人是否合理?
: 是否触击劳基法第二十六条?)
劳工在受雇期间所得之薪资不得因任何事由扣除之,劳基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
所以第十六项的条款如果扣除劳工薪资系属违背劳基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民法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条项之约定无效。
: 第十八项 以上所有条文若有未完善规定,得试门市情况予以修正或增订
: (无法确知这一项是保障资方还是劳方)
劳动契约订定後如果要变更,原则上必须要契约当事人双方同意才可以变更,并非
雇主单方就可以变更契约内容,除非有劳基法所订之情形雇主才可以单方面更改。
: 由於缺琅花,所以本人重归7-11工读生,但又不想又被资方压榨
: 恳请各位大大赐教!!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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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41.189
1F:推 j1932041:感谢解答,另问若我每周工时超过40hr持续1个月薪资是否不 06/27 19:50
2F:→ j1932041:能低於基本工资17280?再者若是我签了这份"守则规范",是 06/27 19:51
3F:→ j1932041:否产生上述之法律效力(指守则规范的效力)? 06/27 19:52
您是PT吧? 所以用的是每小时九十五元的工资,17280是给正职的用!
守则规范内容扣除违法内容,如果合法守则仍有效力。
再者,仅有违法的部分不生效力。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8.167.241.189 (06/27 21:45)
4F:推 j1932041:感谢!上班去,直接跟店长说明有问题的项目。 06/27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