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问这样有违反着作权法嘛?
时间Sat Jun 20 10:52:24 2009
※ 引述《F8904017 (帅哥真是我的精神食粮)》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喜欢的艺人第一次来台
: 我们几个好朋友用他们团体的LOGO(LOGO旁边有R符号)
: 加上ㄧ些自己的设计(如2009.00.00 in Taipei)
: 做了T恤
: 几件好朋友准备一起穿去参加活动
: 几件当作礼物送给他们作收藏
: (因为第一次来台, 希望能作为纪念)
: 问题:
: 请问这样有违反着作权法吗?
有侵权之虞。
那个LOGO旁边的(R)符号指的是
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所有权利/着作权)的意思,
着作权法有规定,如果要重制或改作,必须得原着作权人之同意始得为之,
把团体的LOGO加上自己的设计基本上看起来像是改作。
而这个重制或改作不论是否属於商业利用,在所不问。
也就是说,你最好还是找到该公司请求授权会比较好,
因为他们只要同意就绝对不会侵害着作权。
: 我们只做收藏还当成礼物赠送
: 没有对外作贩售
: 因为到时活动会拆歌迷送的礼物
: 我担心收到我们的礼物中有这些衣服
: 会不会有问题or激动的歌迷去投书还是什麽的....><
: 或经纪公司会不会追究之类的...
经纪公司会不会追究就不知道了。
或许可以看看过去该团体的粉丝有没有类似的行为,以及公司後续有无动作而定。
之前曾经有漫画爱好者做了一件「朋友衣」,
後来听说也是有去问日本那边愿不愿意授权的。
我是觉得你把你的目的及制作的量以及非商业目的等讲清楚,
说你们只是粉丝,通常给对方一定的尊重,他们应该不会不准吧!
(真的不准的话也就算了,因为这是法律给着作权人Say No的权利。)
: 请协助解答
: 谢谢喔><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注:本例刻意略去讨论合理使用的空间,因为合理使用的界限很模糊,
只是个阻却违法事由,如果没有阻却,就确定是侵权。
为免除这种疑虑,只好不大力鼓吹合理使用了Orz,也有点无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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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4.137
1F:推 Eventis:合理使用是权利限制啦....Orz....明文都写了是权利限制@@a 06/20 13:48
2F:→ Eventis:跟阻却违法事由有差,只不过都被当阻却违法事由偷懒-.- 06/20 13:49
3F:→ hotwingking:是商标法还是着作权法的争议 可以不用被发问者拘束 06/20 22:01
4F:→ hotwingking:再想想本例 真的是着作权法的问题嘛? 06/20 22:01
5F:推 hotwingking:LOGO是标语嘛?是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 06/20 22:06
6F:→ hotwingking:作嘛?(着3I一,着9) LOGO是美术或图形着作否? 06/20 22:08
7F:→ hotwingking:LOGO在整体着作中的比例及是否主要部份? 06/20 22:08
8F:→ hotwingking:在衣服上写 倚天屠龙记 再加上自己彩绘部份 是否构成 06/20 22:10
9F:→ hotwingking:对金庸 倚天屠龙记的侵权? 06/20 22:10
10F:→ hotwingking:那麽你还认为本案用着作权法处理有胜算嘛? 06/20 22:11
11F:→ legist:谢谢楼上的指正 用商标法处理更为合宜的 06/21 01:57
12F:→ legist:如果该LOGO有注策商标, 则原PO一样是要请求权利人授权的。 06/21 02:00
13F:推 F8904017:已修改图档...谢谢大家指正...感恩..>< 06/21 11:46
14F:推 Eventis:"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的并不是着作的限制,通说一 06/21 13:13
15F:→ Eventis:向不以此为限,只要达到"创作"的门槛即可. 06/21 13:13
16F:→ Eventis:另,改作仍为侵权.另若要从商标权出发则需以注册为前提,否 06/21 13:17
17F:→ Eventis:则需考虑的是公平交易法的表徵(惟此主体仅限於事业). 06/21 13:18
18F:推 oke1233:.. 06/21 13:28
19F:→ sindyevil:如果是以文字体方式去注册,那就大小通吃,不用考虑是图形 06/21 19:06
20F:→ sindyevil:或其他类型. 06/21 19:07
21F:→ legist:谢谢楼上各位的补充, 受教了! 之前思虑不够周严~ 06/2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