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很急!! 窃盗罪的判刑与和解书
时间Sun Jun 14 00:35:30 2009
※ 引述《nikkikki (小Q)》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朋友因为今年5/20在大卖场偷窃,遭送警局已公诉罪审理,之前并没有任何前科
: 当时大卖场一方不愿意和解,坚持要送警察局,
: 而在5/24大卖场又表示愿意和解,希望我朋友以原价买回,
: 朋友因身上没有现金必须等到下个月薪水领到,於6/10至大卖场买回赃物并拿到和解书,
: 在6/1时有收到<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 今日6/13将和解书送至地方法院,但未见到书记官或检察官,
: 只由法警代收,并建议将一份和解书亲自送至简易庭
: 问题:
: 1.请问通常正式判决会於什麽时候收到?
: 2.5/20发生的事至6/10才和解,但因为大卖场把同意书与和解书搞混於今日才拿到
: 正式和解书,已将正本交付法警,但另一份最快需要到6/15才有办法送到简易庭(今天假日
: 不收件),请问这样赶得到在正式判决前让法官看到吗?
: 3.现在还有没有什麽办法可以补救?希望可以让他判缓起诉或罚金就好,如果是拘役
: 易科罚金,我想他也付不出来,希望能有办法让他判最轻的刑...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检察官已经走简易判决处理,基本上那是书面审理,通常短辄一个月,
快辄一星期左右,判决书就会下来,因为那是书面审!
被告免出庭,所以你必须快写,这几天就把双方和解书送到法院,
股别与法院您的公文书上都有写,还有公诉案件不能撤告,
您们双方和解仅系提供法院量刑上之审酌,也许缓刑之类的。
附上简式审判与通常审判的资料:(之前写的短文)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果案件要进入法院只有三个管道:
1、起诉(刑诉§264)
2、声请简易处刑(刑诉§449)
3、声请交付审判(刑诉§258-3)
而我国在改良後的刑诉制度上,变成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审判模式改为普通程序与简
式判决,而根据实务统计,一百件案件中,约莫有10~20件左右的案件走通常审判程序,
即检察官系依据刑诉第两百二十六条为公诉之提起,适用修正後的刑事诉讼法,引进交互
诘问制度及证据法则等制度,是一套非常麻烦的程序,采三人合意制法官审判。
而如果按件走简易处刑的话,原则上采独任制法官,不适用交互诘问制度及证据法则等制
度,连最基础的人别讯问程序都没有,偏偏这个制度占案件数几乎79件左右,剩下一件才
是声请交付审判的案件,不过这制度几乎很少用到,在此不多述,就简易处刑的例外有三
,为被告否认犯罪、强制辩护案件(刑诉§31条)、为刑诉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时
候,要走简式审判,即独任制法官依通常程序审理案件,而为三者以外均走合意制的通常
审判模式。
在起诉与声请简易处刑这两项制度中,其实可以随时交换程序,如通常程序转简易处刑程
序,其法条依据在刑诉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反之亦可依据刑诉第四百五十二条转回通
常程序。
简易判决在我国刑诉实务上几乎占了八成案件,偏偏该制度缺点颇多,最为人垢病的为常
常有被告忽然就被判有期徒刑,可是他却非被告,而系被冒名顶替的,因为连最基本的人
别讯问都没有,又采书面审理,整个就是践踏司法的怪异制度,
虽然这可以处理大多轻微案件,可是过於粗操,似乎有检讨之处!
在立法改革上,本文以为可采部份通常诉讼之法理,如人别讯问部份至少要有,原则采书
面审理,而如在人别讯问的时候,可以简单的讯问被告与证人些许问题,即书面为主,辩
论为辅,如果法官认为有问题,可以依职权改为通常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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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42.93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8.167.242.93 (06/14 00:36)
1F:推 nikkikki:谢谢你的回答~谢谢^^大概星期一一早就会把和解书送去 06/14 02:12
2F:推 Rhadamanthuz:推一下! 这一篇写得蛮不错的 希望能让板主 M 起来 06/14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