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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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已办抛弃继承,却遭法院否认
时间Sat Jun 13 00:26:26 2009
※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铭言:
: 问题:
: 1.上述调阅签章文件的想法是否可行?
可行
oga-62.adm.ncu.edu.tw/uploadlaws/upload/dispatch/1114068583.doc
且依据上面这个来源不明的资料显示,抛弃继承卷宗属於永久保存
除非遇到那个,会把卷宗碎掉的书记官,要不然当初写的声请书,应该都还在
: 2.若调阅出文件,且证实确有办理完成抛弃继承手续,是否债务问题即解除?
: 後续还要做哪些处理?
若证实且法院已备查,当然没什麽问题,
也有可能是,你们询问法院过程中出了些问题
(照理讲如果去查案,你们也没有案号,可能没办法立刻查到裁定全文,
且因文件有复数声请人,因此可能用姓名or身分证号码,也查不到办过的资料)
若证实但法院未备查,则须透过救济程序
看银行有没有对你们声请强制执行,没有的话要提起确认之诉,以提前解决争议
若执行中,则须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
不过当初抛弃继承程序,除了R大指出的争议 (不过可能性极低),
另外个人怀疑,是不是你们於文件中,没有列名为「声请人」,
只有於最後面签名盖章? 要不然应该不会有这麽大的「问题」存在
: 3.到法院调阅资料时,是否需聘请律师陪同,避免法院人员为推卸行政疏失而唬咙?
法院哪管你这些...而且阅卷程序遇到的,是不同部门的人员
到时就把资料印一印再回来研究,就算有疏失,也必须透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 4.若当时的办理手续真的有误,现在阿姨和舅舅显然已逾抛弃继承时效
: 有关继承债务一事是否已为无法改变的事实?
回到2.
但若法院方面没有问题,就真的很难获得救济,只能试着主张以下条文:
若妈妈去世时未成年,可主张看看,能否仅负限定继承责任
(参照继承篇施行法1条之1的2、3项);
若当时皆已成年,则可以主张看看,不可归责事由的限定继承
(参照继承篇施行法1条之3的4、5项)。
若要主张後者,难度很大,因为要符合多项要件。
: 5.银行已因该笔债务而查封我们家的房子,房子亦已在多年前遭法拍
: 现在银行仍依此向阿姨和舅舅索债是否合理?
何时要行使是债权人的权利,搞不好他们最近才发现
不过最奇怪的是,为什麽银行会寄给你们「存证信函」?
还是那是法院寄来的文件?
: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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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llis216:非常谢谢你的说明和建议:) 06/13 00:38
※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6/13 00:50)
2F:推 Rhadamanthuz:B大补充得蛮详尽的 而在下前揭回文是针对原PO推文所 06/13 00:48
3F:→ Rhadamanthuz:提出的问题做正式回应 但回文的点与本案关系甚小 ^.^ 06/13 00:49
4F:→ Rhadamanthuz:让B大有所误会 备感抱歉 / 而此遗憾所造成的可能原因 06/13 00:52
5F:→ Rhadamanthuz:或许是 1.漏列或漏签 2.次顺位继承人提出一部抛弃之 06/13 00:54
6F:→ Rhadamanthuz:主张 3.可能是法官疏漏 (这个可能性很低) 4.其他原因 06/13 00:56
7F:推 Rhadamanthuz:PS.原PO和他弟弟皆已完成抛弃继承手续 应不须用新法 06/13 01:01
8F:推 Rhadamanthuz: 因次顺位继承人曾主张抛弃继承,如今再主张新继承 06/13 01:07
9F:→ Rhadamanthuz: 篇施行法1-3的4、5项,难度真的很高.........= =" 06/13 01:09
10F:推 wallis216:回b大~是银行寄来的存证信函,三位长辈都分别收到,所以 06/13 02:31
11F:→ wallis216:舅舅才向法院询问。但银行为何是寄存证信函我就不懂了.. 06/13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