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tjon (慎度每刻 丰富人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诈欺受害者 反被侦查庭提为公诉罪
时间Wed Jun 10 18:51:08 2009
先从起诉书中所指犯诈欺罪之共犯开始讨论好了
原PO之令弟 (下称甲)
检察官起诉书中,针对甲所适用之法条应为刑法第339条第1项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或第三人之财物交付者
检察官认定由於甲提供帐户供诈骗集团,使其得以行使诈欺行为,也确实造成
他人财物损失,其过程中之参与行为系属 " 帮助犯 ",得依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原PO主张甲亦是受诈骗之受害者,当初提供帐户之原因也仅是受骗且无悉上情,
不过实务上,检察官初讯被告时,倘若被告无法提出证明是遭何人欺瞒,单凭说
词,绝大部分都会以诈欺罪帮助犯遭起诉,其公诉原因无关传讯几次被告。
此类案例相当多,举凡声称应试工作、告知纯粹金融来往...等等理由,通常法官
并不采纳,除非被告能举证,於是又回到原点,不过大部分的被告都很难举证,
因为都是诈骗集团了,要确切找出来对象是谁真的难上加难,因此准备程序中,
法官通常都会问被告是否认罪,以进入简易程序,量刑顶多为缓刑或易科罚金
入监执行的机会相当小,如果坚持无罪,就直接进入实质审理,到最後被告若
还是无法提出确切事证,诈欺判决部分有罪之机会还是相当高
至於行为之期间,由文中得知系於民国95年起,直至同年6月29号这段期间,
甲尚未有受诈骗之认识,因此这部分诈欺之帮助行为无异议,至於甲至警局
报案之後,未领取报案三联单这部分,个人拙见来看并不影响对於诈欺罪之
认定,虽警方未依法给予报案三联单,这部分有关於渎职之刑事责任应另案
侦查,因行为人仅单方面报案,对於帐户认有疑虑,且其对於帐户仍有自主
行使能力,故客观上应负有停止使用之责任,亦不影响其检察官认定其诈欺
之参与帮助行为。
姑且不论检察官起诉书上所指摘理由为何,必须告知原PO的是法务部为遏止
此类提供人头帐户之帮助诈欺行为,与法院都有共识,无论行为人知情与否
,大部分对於此类案件,都倾向於有罪判决,以期收吓阻之效,但这种以配
合政策之司法判决,仍待讨论,有关於此类案件之学者论述,恰於月旦法学
5月份杂志便有专题论述
最後建议原PO,如果有机会能举证,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争取有利判决是有
机会的,但如果举证困难,不妨也思考一下认罪的可能性,拙见并不是鼓励
认罪,只是如果进入简易程序,仅为书面审理,无须言词辩论,换言之,可
能的话仅需出席准备程序庭,接下来等收到判决书,易科罚金顶多几万元,
但如果聘请律师,一审通常都是5万起跳,如果没有十足把握,是不是需要
坚持下去,耗神费力的不断进行诉讼程序,便有待原PO考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9.15.216.3
1F:推 bfp339:....还没看到起诉书就这麽快形成论述 还被m起来 不可思议!! 06/10 23:17
2F:→ swatjon:本文系由於案例相当多,其被诉事实与理由大多也相去不远 06/11 10:01
3F:→ swatjon:因此以实务案例与期刊论述给予拙见,还望先进指正。 06/11 10:02
4F:推 ping2001:司法政策似乎是如此,检察官多系起诉帮助诈欺,然单纯贩 06/11 15:33
5F:→ ping2001:卖帐户何以构成帮助诈欺,为何不是帮助恐吓、帮助赌博、 06/11 15:34
6F:→ ping2001:帮助掳人勒赎等…这似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不过这非重罪, 06/11 15:36
7F:→ ping2001:法院判决亦不是那麽严谨… 06/11 15:36
8F:→ swatjon:学者於期刊也质疑这样的做法,"徐"师更认为为了政策而牺牲 06/11 21:28
9F:→ swatjon:司法专业性,相当具有争议,不过亦有几例地院判决是认定无 06/11 21:29
10F:→ swatjon:罪,不过上诉至高院,仍然还是以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有帮助诈 06/11 21:30
11F:→ swatjon:欺之事实有所认识,仍判决有罪。 06/11 21:31
12F:推 orionpei:给P大 不只帮助诈欺喔 帮助重利等等也都有喔 06/12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