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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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请问有关既成道路的问题
时间Mon Jun 1 21:38:18 2009
※ 引述《packing33 (33)》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家在山区的道路两旁有一些地
: 後来公所整修道路时偷偷的把道路拓宽
: 就占到我们家的地
: 我们也没去管他
: 後来公所越整修占越多
: 我们请公所就把那些地徵收去
: 公所说那是既成道路他们不需要徵收
: 而且我们每个都还要缴那些地价税
: 问题:
: 我们可以要求公所徵收那些地吗?
: 或是要求免徵地价税?
: 要是都不行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把那些地围起来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先说何谓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是指私人所拥有的土地,经过长久时间(确切年代不可考),
供一般大众通行,久而久之,该地成为公用,
但所有权仍属私人之土地。
公所若主张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关系
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55号、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435号判例
需具备下列三要件:
一、首须为不特定之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
二、其次,於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
三、其三,须历经年代久远未曾中断,以时日长久,
一般人无复记忆其确实之起始,仅能知其梗概为必要。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400号见解: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关系者,
其所有权人对土地既已无从自由使用收益,
形成因公益而特别牺牲其财产上之利益,国家自应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徵收给予补偿,
各级政府如因经费困难,不能对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补偿,
有关机关亦应订定期限筹措财源逐年办理或以他法补偿。
若在某一道路范围内之私有土地均办理徵收,
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关系而以命令规定继续使用,
毋庸同时徵收补偿,显与平等原则相违。」
公所对使用该地,既不徵收又未设补偿措施(or规定)
所以,目前原po有两个方式
1.出具土地所有权状、历年之地价税税单
再次向公所提出徵收或补偿之要求。(要嘛还地,要嘛就徵收or免税)
(可行方式是发公文向公所请求,或是委托代书办理)
2.原po家人所有的土地(道路用地部份)是否属於既成道路,
应提起"确认某土地公用地役关系成立"之确认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3项)
并合并请求"其他财产给付"(行政诉讼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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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ercury1011 来自: 59.112.230.135 (06/01 21:44)
1F:→ packing33:感谢解答 06/01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