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0元手机馆以加值服务名义 多办远传门号
时间Sun May 3 12:07:04 2009
※ 引述《a386036 (骷髅怪)》之铭言:
: 还有有些东西也是不售是否为实体与非实体通路限制都不能退货的
: 版权物品(拆封後)
此款与现行主管机关见解有所不合,不知道是否可指点一下?
依主管机关逐年函释观之,实为通路商另行加入法所未有之限制,
(此项解约权的内涵本就非常霸道,无须理由也不问种类的,才会
一直有权利滥用的疑虑.
又,附带一提根据函释(92年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号),
生鲜食品亦有消保法19条适用,上谓霸道无比确实非无的放矢)
顶多只能从回复原状不能去下手,
不过,回复原状不能是对厂商有利的事由,要举证啊0.0"
(更何况,消保法对检视商品的必要行为有消费者免责的明文.)
但至少从这方向下手时,可以肯定的是解除权本身一定是存在的.
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七、消费者之契约解除权或终止权
不得约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之契约解除权或终止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94年1月20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0611号
【主旨】
有关 台端以电子邮件询问客户经由网站得知而购买软体,是否属於消费
者保护法中之特种买卖等问题一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二、‧‧‧台端来函所询客户经由拍卖网或贵公司网站得知而购买软体,
消费者若因而未能检视全部商品或服务,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条第
十款邮购买卖之定义;其次,消费者因邮购买卖而享有七日之犹豫期
间为法定之权利,企业经营者订立「一经拆封,不得退换」之定型化
契约条款,排除消费者检查商品之权利,有违平等互惠原则,对消费
者显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属无效之条款。
三、有关 贵公司之退货规定,请尽速依上开消保法相关规定修正,以维
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88年6月21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八○号
受文者:行政院新闻局
【主旨】
贵局所询有关出版品以透明胶套封贴,并有「一经拆封,视为购买」告示
之适法性一案,本会意见如说明二,请 查照。
【说明】
‧‧‧
(一)消费者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对於其提供之商品,应提供消
费者充分与正确之资讯,俾消费者得以采取正确合理之消费行为。
因此,原则上企业经营者应於合理范围内,提供样品供消费者检视
内容之机会。企业经营者於出版品上以透明胶套封贴,如仅有「一
经拆封,视为购买」之标示,而完全未提供消费者检视内容之机会
,似应认其已侵害消费者知的权利;惟如系以「非经洽获业者同意
,不得拆封;消费者擅自拆封,视为购买」之标示,消费者即有先
行洽询义务,在未洽询或洽询未获得企业经营者同意,消费者似不
得任意除去出版品上之封套,以兼顾企业经营者之所有权。
(二)类此标示,应於个别商品上明示,以使消费者得以知悉。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92年3月25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号
【主旨】
有关贵公司函询於网站提供消费者付费下载数位软体产品之交易是否属於
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规范之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乙案
,复如说明二,请查照。
【说明】
二、查本法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所谓邮购买卖系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
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
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故若企业
经营者提供网路交易时,以合理方式使消费者有机会於适当时间内得
以检视该等数位化商品者,才可认为其交易非属本法所称之邮购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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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depravity:她是从网路看到拍卖然後去其实体店家买有无适用尚有疑虑 05/03 12:15
2F:→ Eventis:啊引用a大这段是不管实体非实体都无适用才会探讨的. 05/03 12:17
3F:→ Eventis:话说应该改个标题以免误会,可是我好懒.......(逃) 05/03 12:17
4F:推 a386036:他看到广告,去现场办的!是算实体才对 05/03 12:34
5F:→ a386036:不过话说E大我的下午茶勒~~~ 05/03 12:35
6F:→ Eventis:下午茶,当然是让d大跟a大手牵着手去寻觅啊....(眨眼) 05/03 12:41
7F:→ Eventis:我怎麽好横插一刀.........(奔) 05/03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