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en (中坜分局普仁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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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请问此案恐吓能成立吗?
时间Mon Apr 13 23:51:12 2009
: 问题:
: 1.请问此次是否成立限制人身自由?因为当时我们都怕的不敢出去。
限制人身自由这项并不成立
依据刑法第302条(妨碍自由罪章):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A男所实施之犯罪手段(骂三字经及踹门)并不构成该构成要件
: 请问以上恐吓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妨害自由罪章)法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恐吓」罪。这个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二点来说明,
第一个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这里所说的「恐
吓」,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的事项作为内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
人,使他人心中感觉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则无限
制,不论是用言语、文字,动作与态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这里插有
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达方式告诉对方,当然是恐吓。经过别人把恶害间接传给对
方,也是恐吓他人。若恐吓的内容不属於上面所列举五种中的一种,则不能成立恐吓罪。
第二个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说受到行为人将加恶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
通知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的感觉那就够了。不须要行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
进一步的动作。
依你上述所叙之情形,A男:
口出三字经及踹门-->手段、方法(构成要件成立)
致B男心生畏惧-->产生结果(构成要件成立)
: 2.请问上次,没证人,是否能够成恐吓?
罪名之~判断~与有无佐证无关
罪名之~成立~与否与有无佐证有一定程度之关系
: 3.屋内C男、D女在第一项情形中,也有恐惧感,
: 但屋外A男对内叫嚣并不知道屋内有谁?
依实务上认为,虽然A男所实施之恐吓手段
令C男及D女心生畏惧
但A男的主观犯意恐吓对象是B男
A男在实行犯罪行为时并不知道屋内有C男及D女
因此A男对C男及D女不构成恐吓罪
: C男、D女能对A男提出何种法律行为?
依上所述,C男、D女并未能对A男提出相关法律行为
但是可以报警,让警方介入处理
: 4.B男是否要在出庭时,才能请求精神赔偿?
请求精神赔偿於警方在制作笔录时B男便可以提出
但提出规提出,最後还是要开庭时由法官最最後的裁判
因此在何时请求精神赔偿并不影响整个法律诉讼程序的进行
: 该回应若有错误,还望各位不吝指教~谢谢!!
桃园县政府警察局中坜分局普仁派出所很高兴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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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98.161
1F:推 benny0125:普仁派出所真是太屌了~ 04/14 09:37
2F:推 janjoen:喔喔,有贴心到… 04/14 11:46
3F:推 wang0309:好屌,傻眼,要不要申请ISO试试看? 04/14 13:03
4F:推 jason0601:普仁派出所~~~揪感心~~~ 04/14 23:46
5F:→ Puren: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的! 04/15 00:00
6F:推 darimgh:xd酷喔 04/15 08:42
7F:推 darimgh:那如果刚好b男他们要出去吃消夜 但被他吓得不敢出去 这样 04/15 08:44
8F:→ darimgh:真的就没有限制到人身自由吗?? 04/15 08:45
9F:推 wjck00383:妥适涵摄强制罪构成要件,不无可能。 04/15 15:09
10F:推 minara:中坜人必推! 04/23 20:01
11F:推 Unconsciou:推 06/22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