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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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设定抵押权不动产之买卖移转
时间Sat Apr 11 18:28:39 2009
※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铭言:
: 再者,不能因为不动产有设定抵押权,而主张瑕疵担保,毕竟,抵押权是不动产物权
: 具有登记的公示性,你买的时候早该预见,不能因为你的不动产被拍卖後,主张瑕疵担保
: 也可以主张,相对方为依债之本旨所为之给付,属於不完全给付,在可归责於
: 债务人的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属於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在解除买卖契约
: 後,主张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请求返还的给付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84号判决理由第四段,对此说明颇完整,
此类权利瑕疵为法定无过失责任.
只要在买卖成立後,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不论出卖人有无故意或过失,皆需负责.
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出卖人之担保责任,并不以被追夺之瑕疵存在於
买卖标的物之本身者为限(例如以土地所有权为标的之买卖,其土地上有地
上权、永佃权或抵押权者为是),亦不问出卖人有无过失。苟买卖契约成立
後,第三人对於买受人主张权利,而非可归责於买受人之事由所致者,除当
事人间有特约或为买受人於买卖契约成立当时所知悉者外,出卖人均应负担
保责任。出卖人不履行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所定之义务者,买受人非不得依
关於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如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已定
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内不履行时,则解除契约即应认为合法。
至於已於土地登记簿上公开之登记是否得排除此项责任.
就民法349条本文而言,亦不要求买受人非为明知或可得而知,
此限制系由民法351条引入
"买受人於契约成立时,知有权利之瑕疵者,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
综上可知,只要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即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
至於买受人於契约成立时对瑕疵的知情,则为责任排除事由,
依民事诉讼法277条,出卖人就买受人於契约成立时之已知,应负举证责任.
一如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119号判例之要旨所谓:
权利之出卖人,应担保该权利无瑕疵,如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於契约成立时知
权利有瑕疵,出卖人可不负担保之责时,应由出卖人就买受人之知情负举证
责任。
另观其理由中谓: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条之公示效力,系对善意第三人因信赖该登记而为权利新
登记,所予之保护,并非谓一有登记,任何人不经查阅,均应晓知。原审谓
该基地已登记为台北市农会所有,上诉人不得诿为不知,未免误会。
即认为,土地之权利登记,虽为任何人可得而知,但不得迳以任何人皆可得而知,
则谓其已知其有瑕疵而排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其见解似认为权利瑕疵担保,非以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为限,有过失亦无不可.
而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922号判决也恰为买卖後设定抵押权之情形,
不过此案尚未面临拍卖.
其理由第三段首先引第二审判决,肯定其定性,
次按买卖标的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如所有权上有抵押权存在,是为权利
瑕疵,如其瑕疵系在买卖契约成立後,买卖标的物交付以前发生者,即属不
完全给付。‧‧‧。依上开说明及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此项设定抵押权之行为,堪认系可归责於被上诉人,系
争B、D部分土地,显属不完全给付。再按不完全给付,於给付前为债权人
发现且尚能补正者,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补正,债务人如不予补正,应分别
适用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之规定。
最後就判断此案抵押权的损害,即第三审主要争点,其理由谓
「所有权因有该项抵押权登记之负担自受限制,价值亦因而减损,无论转售
或提供为担保再行贷款,均较不易,纵能转售或再提供为担保贷款,其价
金或贷款额度必较无负担之情形为低,乃众所周知,自难认其使用、收益
权未受影响,所有权既受限制,价值亦有减损,即不能谓所有人无受损害
情形。」
认为抵押权的存在,本身即得成为一种损害而得请求赔偿,
推翻二审谓,必待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
或所有人欲贷款而现实上遭拒绝,方有损害之发生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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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BGlala:我有看过这个判决!但毕竟不是判例!我比较不认同他说法 04/11 18:55
2F:→ BGlala:还是谢谢你的指教 04/11 18:55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4/11 20:37)
3F:→ Eventis:发现原文里对於瑕疵时点有不当限制,故修文顺便将判例引入. 04/11 20:38
4F:→ Eventis:至於认同,不论判决判例我想都是可以抱着开放的心态看待的. 04/11 20:39
5F:→ Eventis:另外提供一些学说上讨论这种抵押的权利瑕疵的例子, 04/11 20:42
6F:→ Eventis:如王泽监师於民法概要在债各买卖一节权利瑕疵所引之例, 04/11 20:42
7F:→ Eventis:或参见陈聪富师的"出卖人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月旦法学67) 04/11 20:44
8F:→ Eventis:至其与不完全给付,应可类推77年7次民庭决议1之自由竞合说. 04/11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