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公共危险罪...纵火嫌疑人!?
时间Wed Apr 1 10:40:52 2009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铭言:
: 警察发的通知书,没有强制力可以不去,如果你害怕也可以去!
刑诉71-1条
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收了通知书还不到场,警察可以请你回警局的
: 置於你涉嫌的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放火供有人居住之建筑物罪,
: 概称公共危险罪,既然你都说你那天更本人不再纳,何来纵火之有?
: 建议你去做警询或讯问笔录时,可以表明那天人更本不在现场,
: 可以找大年初二跟你在一起的人作证,提出不在场证明以供辨明犯情,
: 又,关於该詹姓同学之指控,可能涉及有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未指定特定人之
: 诬告罪!当然要端设该证人指述之真实性与主观上系否故意诬告而指认判断。
应该是169条吧,詹同学都指明是嫌疑人为何人了
: 而就此部分,如果本案被移送到地检署,也可以跟检察官说证人指述有问题,
: 而诬告罪之成立需以具结为必要,故须等该证人到检察官或法院上具结作证後
: ,方有刑法第171条之成立可能,此部分合先序明。
171条没有说要具结,那是168条
再说如果真的有证人作伪证的情形
也该适用168条而不是171条
: 再者,若侦查中该证人无故不出庭,其实也无侦查之必要!其理由为,按照刑
: 诉第155第一项被告之自白都需补强证据,况且系他白更须补强证据!出庭
首先,是156条第二项
其次,请问你的以此类推是从何而来?实务?学说?烦请解惑
: 审理亦同!似乎有点扯远,还想打传闻证据ˊˋ
: 回归问题:
: 1、可以,警察系侦查辅助机关,有权判定何人涉案。
: 2、仅姓名误写但其他资料正确不影响案情时,仅需补正就好(释字43号参照)
:
: 如果你认为传错人,可以到警察局跟他说我有不在场证明。
: 3、可以,刑事诉讼被告享有的消极权利为缄默权,积极权利有对质诘问权(J587)
: 辩护权(刑诉§27 I)、在场权、证据调查请求权(§161-1)、救济权(上诉)
: 你问的问题就是证据调查请求权,可以要求看监视录影画面。
好像没规定讯问证人要录音录影
再说212条也说了,勘验只有法官检察官才能做
跟警察说要看录影带是搞错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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