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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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强制执行有债权凭证为何仍需本票?
时间Fri Mar 27 23:22:33 2009
※ 引述《dyncruse (赏心悦事谁家院?)》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请问一下,本人十年前借A君130余万新台币,并具有A君亲笔所写之借据
: 及A君开立之支票及本票(支票价钱101万本票29万)
: 但事後支票皆跳票,银行说A君为拒绝往来户
: 於88年以本票向法院申请民事裁定,查A君名下并无财产,因此法院发出
: 债权凭证。
: 今发现A君名下有一共有之土地,故欲再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土地
: 已向法院提供单据及债权凭证
: 但法院却来文
: "汇款单据、借款借据及其它支票影本不问其原因为何均不得主张该票据权利
: 请於文到十日内补正本票到院,逾期不补即驳回本件强制执行。"
: 问题:
: 1.
: 请问已提供债权凭证仍需本票吗,当初88年申请民事裁定时已向法院提供
: 该本票,不知是法院并无归还或是自己遗失,目前本票找不到了,是否有
: 方法补救?
声请本票裁定时,声请强制执行时,以及分配时都须提出本票正本
理论上当初声请强制执行後,法院即会发回给您,解决方法是寻证券遗失程序处理
先去警局报遗失,再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最後以判决代替本票正本
可参考以下实务见解
发文字号: 司法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业务研究会-强制执行专题 第 1 则
发文日期: 民国 94 年 10 月 00 日
相关法条: 非讼事件法 第 100 条 ( 94.02.05 )
票据法 第 123 条 ( 76.06.29 )
强制执行法 第 4、6 条 ( 89.02.02 版 )
法律问题:执行债权人以本票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无效果,
经执行法院发予债权凭证而结案(下称前案)。後再执该债权凭证及本票正本
而声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於审查无误後,将该本票发还执行债权人
(下称後案)。嗣於後案发款时,执行债权人称本票业已遗失,
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为妥?
讨论意见:甲说:按票据具无因性、提示性、缴回性,是票据上权利之行使与票据之占有
不得分离,亦即必须占有票据以提示方式,始得行使票据权利,故纵然以
票据取得执行名义後,因清偿、转让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之占有,
无法或拒绝提出票据於执行法院,即属法定要件之欠缺,
此时执行法院应将该分配款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并取得除权判决後,执行法院始将该分配款分配与债权人。
审查意见:无。
研讨结论:采甲说。
: 2.
: 支票及亲笔写立之借据是否全无法律上之效力,或者可提起其它民事诉讼
票据是票据,借据是借据,可另外以借据(借贷关系)提告,请求返回借款
票据可做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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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3/27 23:23)
1F:推 vnnb:好赞!! 谢谢您 ^^ 05/30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