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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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拖吊相关处理问题(强制执行?)
时间Mon Mar 23 01:51:59 2009
在下提供一点拙见,若有错误还请其他高手指教
: 六、问题:
: 一、像这种无缘无故跑来救援的车子,价格难道是他说多少就多少吗?
: 如果进法院或是调解委员会,会判我不用付费吗?
这种情况依照民法第172条应该是要成立无因管理,
但173规定应通知本人,且若无急迫之情事应依照本人之指示。
对方并未依照你的只是而为拖吊行为,依照第176条规定,
并没有请求你偿还对方喂你所支出的有益费用情求权
但第177条第一项又说,如果管里事务不合於前项规定者
,你仍然要以自己所得利益为限度,清偿对方所负担之债务或偿还其损害。
这样总归而言白话讲就是..你要给他钱 但是要给他的钱怎麽算勒?
如果原本你请那间拖到好要3000,这样给对方拖到一半以後
再叫他放下来,然後请你请的那间公司拖完全程,所需要的费用是2000
这样你所得到的利益就是1000,应该把这一千拿给第一间拖吊公司。
另,对方如果要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你返还应该也是不可行
第180条第三款规定 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
: 二、如果我明天验车,发现底盘严重损坏,我要负什麽举证责任才能向他求偿?
就...哪里坏掉的估价单跟检验单吧
就民法174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者所生之损害是无过失责任
所以你可以依照这条要向他求偿
: 三、像这种情况警察真的可以置身事外,连个报案三联单都没有吗?
: (据他的说法他有做纪录,但是也没有要求我出示证件或签名)
警察不管民事的
: 四、如果真的进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纠纷大概要付多少钱给调解委员会呢?
free 恭喜
: 五、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的收费行情又是多少?
读法律没有学拖车 这你要另请高明..
: 请有经验或是懂法律的板友协助解惑,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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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上法条
第 172 条
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为之。
第 173 条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应即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之情事,应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关於委任之规定,於无因管理准用之。
第 174 条
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
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第 175 条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
,对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
第 176 条
管理事务,利於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
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务,虽违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项之请求权。
第 177 条
管理事务不合於前条之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负前条第一项对於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
前项规定,於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准用
之。
第 180 条
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债务人於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於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於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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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36.2
1F:推 wjck00383:H大写的并无违误。惟想补充一点是本人如不主张民法177一 03/23 02:25
2F:→ wjck00383:项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时,应依不当得利之相关规定调 03/23 02:27
3F:→ wjck00383: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时适用180条三款,不得请求返还 03/23 02:31
4F:→ wjck00383:对於原PO可能是较有利的法律策略。 03/23 02:32
5F:推 kokus:可以请第一台"不请自来"的拖吊车,把现场恢复原状,然後一毛 03/23 12:24
6F:→ kokus:钱都不要给他吗?东西坏掉,有人硬要帮你修,然後还不能不给他 03/23 12:24
7F:→ kokus:钱,这种感觉很差 03/23 12:24
8F:推 wjck00383:如果我的推文可以成立,那就是楼上所述的结果 03/23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