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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文充斥大量秽语 刚好在翻公然侮辱罪章的判解 刑法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关於"公然",据司法院2179院解,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参照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不 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 网拍评价因为不特定人可共见共闻的状态,故该当公然. 关於"侮辱",有找到几种不同的涵摄 ‧谩骂性的言词或用语,寓含有轻蔑侮辱他人之意思,属「情 绪性或人身攻击」的批评,足使感到不快或贬损其名誉、社 会评价(96上易2333) ‧对他人为有害於感情名誉之轻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为本身须具 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誉之一般危险(96上易52) ‧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96简5094) ‧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 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对於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而言。(90易735) ‧行为人以粗鄙之言语、举动、文字、图画侮谩辱骂或为其他 轻蔑他人人格之行为已足(87易595) ‧以粗鄙之言语、举动、文字、图画侮谩辱骂或为其他轻蔑他 人人格之行为;而所谓「侮辱」,系指直接对人詈骂、嘲笑 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91上诉674) ‧直接对人谩骂、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 (85上易815) ‧抽象的予以谩骂,使人难堪之行为 (86上易2372) 因为解释空间很宽,所以顺手翻一些判决内容来看...... "干你娘机掰"(97上易1915) "干你娘老鸡巴"(90易735) "干你娘"(83上易412,81上易949) "干"(86易1218,86易254,97交上易146,) "操你妈个屄"(97上易16) "讨客兄"(86上易2372,96上易2978) "不要脸"(97上易1878,97上易768,96上易2333,96上易2978) "抓耙子"(97上易678) "我的懒给你咬(闽南语)"(96上易2488) ... 因为公然侮辱可以翻出来的判决书多得跟鬼一样0.0 所以限制了一下检索范围把关键字定在"肏"或"操" "我操你娘的 B"(96上易52) "他妈的","操你妈"(93上易52) "你妈的屄","操你妈的屄","他妈的","王八蛋"(92上易554) "操你妈屄","干你娘咧","绝子绝孙"(90上易897) "操你妈的B"(89上易4812,91简上74,96易1037) "他妈的屄","肏你妈的屄"(88上易5578) "我操你妈的屄"(90上易2565) "破屄","破屄水鸡","欠人肏"(90上易262) "操你妈","干你娘",干你娘鸡巴"(92上易315) "他妈个屁、操你娘"(92上易1009) "我操你妈个B"(95易2881) "操你妈个屄"(94简1711) "操他妈","妈的","不要脸的东西"(91易268) "操你妈的王八蛋"(90易571) "瞎了眼","吃大便长大的","操你妈个B","干你娘臭鸡歪"(90简上54) "我操你妈鸡巴","我干你娘鸡巴"(96简5094) "听你妈在放屁","站你妈机八操~~~"(97易429,此为奇摩拍卖评价) "孬种","操你妈的屄"(97简94) "操你妈的"(96易640) "赚吃女人","操你妈"(95简上453) "干","操你娘"(90易3372) .... 大致上看起来,"操"这个用语基本上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应无疑问. 但,单一单字是否该当,我找判决并没有翻到只有一个字的, 但基於双方争执的情况,以及一般通常经验法则解读, 此使用此字难谓无侮辱之故意,但是否该当,则可能依法官心证而定. 但因此罪为告诉乃论,故若有担心亦可於自诉後另行和解使其撤回; 又或,反正通常判决都不会被抓去关,只是会留前科;如果不在意亦无谓. 此外,有则判决对妨害名誉罪章大书特书了一番,觉得可供参考,兹引如下, 并供板友参考 (89上易206) 按学理上所谓「言论」尚可大分为「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二种。事实陈述 有所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达或对於事物之「评论」,因为个人主观评价的 表现,即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次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所称「侮辱」及第三百 十条所称「诽谤」之区别,一般以为,前者系未指定具体事实,而仅为抽象之谩 骂;後者则系对於具体之事实,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誉者,称之诽谤。又按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规定:「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 之事者,为诽谤罪」,由该条文义观之,对於具体「事实」之指摘或传述,足以 毁损他人名誉者,方为刑法所制裁的诽谤言论,且同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於 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而所谓可以证明为真实者,只有「事 实」方有可能,此亦足以证明我刑法诽谤罪仅规范事实陈述,而不包括意见表达 。至於针对特定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而提出主观的意见或评论,纵其批评内容 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仍不构成诽谤罪。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 三款虽有「以善意发表言论对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罚」之 规定,然该条并非诽谤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且该条立法理由谓:「保护名誉,应 有相当之限制,否则箝束言论,足为社会之害,故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本条所 列之情形者,不问事之真伪,概不处罚」,既然称「不问事之真伪」,即认该条 所规范的言论仍有「真伪」之分,自系指事实陈述而言,而非评论,故凭此尚难 认定意见表达或评论系我国刑法诽谤罪所要处罚的言论,此种结论亦与我宪法第 十一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相符。复按刑法诽谤罪系以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 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为其成立要件。依据前述说明,行为人所指摘或传 述之事,必须是具有足以损害被指述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 。至於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应就被指述人之个 人条件以及指摘或传述内容,以一般人之社会通念为客观之判断。如行为人所指 摘或传述之具体事实,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会一般人负面的评价判断,则可认 为足以损害被指述人之名誉。又行为人只要对於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事有所认识 ,且知悉就其所认识之事加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的名誉,而指摘或传述 此事,即具有诽谤故意。虽然我国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就行为人是否认识其指 摘或传述之事是否为真实加以规定,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於所诽 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此一阻却构成要件事由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是对「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真 实」的认识。因此,在非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形下,行为人之故意应 包括对「其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不实」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非明知其所指 摘或传述之事为不实,即具备该阻却构成要件事由的主观要件,而欠缺构成要件 故意,而不成立诽谤罪。换言之,宪法上对於诽谤性之言论,区分其内容为「事 实」或「意见」而为不同之保护,对於後者,透过「合理评论原则」(即刑法第 三百十一条第三款之不罚事由),在宪法上赋与绝对保障;对於前者,如能证明 所言内容为真实者,亦受宪法之绝对保障,如所言内容非真实,即虚伪或错误者 ,依真正恶意原则,须证明言者有真正直接之恶意,始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 。至某一言论之内容,究系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即如何区别「事实」与「意见 」,为法院须处理之法律问题,尤其表达意见之评论,通常系针对具体事实而发 ,所以许多案件上,强要区分事实陈述或表达意见,实有困难。是以在事实与评 论纠葛而无法厘清之案件,应兼采真正恶意原则及合理评论原则加以检验,方不 致使刑法诽谤罪及侮辱罪之处罚过於扩张,而侵害人民之言论自由。依前述说明 ,侮辱之言论,既多不涉及事实之陈述,即偏向於所谓意见之表达,而在前述宪 法绝对保障下,在审究意见表达或评论之言词是否构成侮辱之言词,刑法第三百 十一条第三款所明定「合理评论原则」之不罚事由,与其说是对於刑法第三百十 条诽谤罪之阻却构成要件事由,毋宁视为系对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不成文的阻 却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事由。亦即,刑法侮辱罪之适用范围,在操作上应尽量以 该条款所定「合理评论原则」加以限缩,在合宪性解释原则之下,方足使刑法第 三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致发生违宪之结果。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前 段所称之侮辱,其对象为公务员及公务,自更应严格其要件,亦即不仅须以合理 评论原则加以限缩,尤其在有事实基础的评论,或究为事实或意见无法严予区分 之情形,前述所称真正恶意原则,亦应作为不成文阻却构成要件之事由,即公诉 人或被批评之公务员须举证证明被告有真正之恶意存在,始得认被告有侮辱之犯 意,而绳以该罪处罚。 写完的心得: (1) 国骂不要乱骂 (除非举证失败,否则一出口,判决几乎百发百中) (2) 讲话要文明 (这个实在很容易成罪) (3) 国人很爱告 (Orz......多到我眼睛都花了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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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推 hiturtle:听说..纯听说..骂"干你娘"是可能无罪的..为什麽..像老爸 03/22 00:07
2F:→ hiturtle:骂儿子.."干你娘"这时..老爸是在承诉一个事实而不是骂人 03/22 00:08
3F:→ hiturtle:旦这部份我只止於听说XD我还没看到身旁有实例过 囧 03/22 00:09
4F:→ Eventis:老爸骂儿子没听说大概是因为儿子依刑诉321不得自诉, 03/22 00:31
5F:→ Eventis:然後如果告诉的话会被检察官不起诉然後哄(轰?)回去吧Orz 03/22 00:31
6F:推 wjck00383:以就我个人来讲会以为用刑事诉讼资源去处理了几个脏字, 03/22 01:35
7F:→ wjck00383:就算判刑也没有什麽成就感,小题大作嘛= =。当然现行法 03/22 01:38
8F:→ wjck00383:还是使用刑事制裁的方式,提告也是被害人合法的权利啦。 03/22 01:39
9F:→ wjck00383:若可以将公然侮辱从刑法中删除,我还挺乐意的。否则总是 03/22 01:41
10F:→ wjck00383:有人问某某脏话是不是公然侮辱?但脏话何其多,哪知道阿? 03/22 01:42
11F:→ Eventis:我是在思考为什麽林山田老师的各论里在这章只探讨了诽谤除 03/22 18:02
12F:→ Eventis:罪化的可能,但对於通常情节更轻微的公然侮辱倒没有一并讨 03/22 18:03
13F:→ Eventis:论. 不过对於入罪化我的感想也很像,这个罪保护的法益与其 03/22 18:04
14F:→ Eventis:说是保护人类社会生活的名誉/人格价值;却毋宁说是把人感情 03/22 18:05
15F:→ Eventis:或感觉的价值利益给"法益化"了. 但如果除罪而往民事损害的 03/22 18:07
16F:→ Eventis:方向发展则会面临另一个民事损害赔偿对於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03/22 18:09
17F:→ Eventis:的保守现象. 结果大概是普遍的不罚. 虽然我认为这样的结果 03/22 18:13
18F:→ Eventis:比较正当合理,但从上面查阅发现国人甚好兴讼的习性来看... 03/22 18:14
19F:→ Eventis:要说让人自己"提升修养","文明生活",恐怕都还是难以被接受 03/2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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