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网路诽谤
时间Sun Mar 15 14:23:45 2009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构成要件:
一、公然
称公然者,谓公开之场合,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观看或听闻之场所,
然网路或网域系否谓本条所称之公开之场合?通说认为,网路部份如系
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游览,而Blog系属网域之概念延伸,如可供
不特定第三人游览,亦该当本条公然之要件。
二、侮辱
称侮辱者,谓减损他人在社会上评价之行为,第一项系为针对语言文字
非强暴犯之手段,第二项系以强暴犯之行为为侮辱者,加重其刑责,如
以屎尿口水泼洒他人,即属以强暴之方式。
三、人
这点很简单,原则上以活着的自然人为限,死人的部份有别的条文处理
,在此省略不谈。
就本案部分,留言内容较有争议文字为『嘴炮』这个名词,这个名词解
释上,就是在说别人经常豪洨、说谎,已现代的眼光看,可能会有减损
他人在社会上名誉之评价,本文以为称他人嘴炮之词,应系属减损他人
名誉之不雅之词,惟减损程度较为轻微!
就散布某人『曾经堕胎多次』部分,如系针对女性,易使社会上一般人
联想该人行为不检点、淫荡之想法!亦有减损他人在社会上名誉之评价
,同时『曾经堕胎多次』之陈述,如系属虚构恐有该当刑法第三百一十
条第二项加重诽谤罪之可能。
结论:
该行为人在可供不特定第三人游览之Blog留言板发表不雅之留言,
因该文字叙述系属有减损特定人在社会上名誉评价之事实,应该当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公然侮辱罪。
白话文:
去警局报案,就说要告妨碍名誉,请把那个Blog骂人的地方,用拍
照的方式翻拍下来,当作证据,剩下警察会去查挨批看看留言人是谁,
还有这是告诉乃论之罪,犯罪发生後六个月内有告诉告发之权。
(翻拍网页的方法自己爬爬文吧!上面都有~)
还有,这是很小的案件,检察官通常都会要你们和解,通常这种案件会
缓起诉处理啦!当然检察官心情好也会来个简易判决,你也可以顺便来
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个人之前的经验,和解金这种东西是喊的,数千
到数万不定,个人建议壹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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