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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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检察官传唤?
时间Tue Mar 10 19:47:11 2009
※ 引述《benny0125 (李小豪)》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朋友日前在论坛成人区张贴成人图片
: 警察传唤2次因为工作和考试都没办法前往~
: 警察要将案件移送地检署
: 问题:
: 我朋友有问律师~他说妨害风化和涉及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是属於重罪
: 通常2次通知不到~检察官就会用拘提方式~
: 我朋友不想被拘提啊~~~
: 还是检察官会用怎样的方式传唤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一、有一点观念必须要厘清,警察无法「传唤」,警察只能「通知」,所以警方通知犯罪
嫌疑人到场,系以「通知书」通知,而非「传票」传讯。
二、大大的问题分成二个阶段来看:
(一)警方案件尚未移送地检署:
1.警方未向检察官声请拘票:
警方直接将案件移送地检署侦办,後续部分请参考(二)。
2.警方向检察官声请拘票: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1的规定,经警方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
警方可以向检察官声请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
(二)警方将案件移送地检署:
1.警方移送前未向检察官声请拘票:
检察官会传讯被告,如被告经合法传讯未到庭,检察官会依职权发拘票请警方
拘提,拘提未到者,则会对被告发布通缉。
2.警方移送前已向检察官声请过拘票:
(1) 检察官「有可能」再行依二(二)1.的程序再行传拘被告。
(2) 检察官「原则上」会直接以被告经警方合法通知、拘提未到为理由,发布
通缉。(以通缉结案是检方常用的结案方式)
以下提供相关刑事诉讼法法条供大大参考:
第 71 条
传唤被告,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徵。被告
之年龄、籍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推事签名。
第 71- 1 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前项通知书,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其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
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
第 75 条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之。
第 84 条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缉之。
第 85 条
通缉被告,应用通缉书。
通缉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
徵。但年龄、藉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二 被诉之事实。
三 通缉之理由。
四 犯罪之日、时、处所。但日、时、处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五 应解送之处所。
通缉书,於侦查中由检察长或首席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法院院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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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求上帝赐予我与Gideon智慧,不论发生什麽事情,都能让我俩有足够的智慧克服,让我
俩彼此扶持至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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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3.23
1F:推 depravity:也可能是警察移送时以"话术"让检方相信她符合76条2,3款 03/10 19:53
2F:→ alexlawtw:依照小弟所知道的实务作法,检方应该不太可能会因为 03/10 20:49
3F:→ alexlawtw:警方的「话术」便依照刑诉第76条2、3款规定迳行拘提。 03/10 20:50
4F:→ alexlawtw:谢谢depravity的推推 03/10 20:51
5F:推 depravity:是不太会 可是谁知道当事人会不会衰到极点 03/10 21:05
6F:→ depravity:遇到啥检察官抢女友抢输当事人哥哥爸爸这种连续剧剧情XD 03/10 21:06
7F:→ alexlawtw:(无言+ing)大大有在看「真情满天下」唷!哇哈哈哈~ 03/10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