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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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已和解但又收到对方的调解单
时间Mon Mar 2 15:04:21 2009
※ 引述《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之铭言:
: ※ 引述《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之铭言:
: : 97年10月16日发生
: : 有报警也做笔录了
: : 也当场和解,双方也都签名了
: : 事後也收到简讯
: : 对方会将两家的报价单送来给我
: : 但我迟迟未收到报价单
: : 今天却收到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 : (是跟我确认我家地址寄送调解单)
: : 既然当初就已经和解了干麻还要调解??????
: 今天去了调解委员会
: 对方以受伤造成生活不便
: 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并出示单据
: 但我们双方已於车祸当日签下和解书
: 内容为我愿赔偿对方车子损坏部分,双方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 (但未判定何方为肇事者)
: 对方表示他後续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并询问主管机关
: 声称当日员警不得引导我们双方和解
: 且主管机关也回文和解书无具任何法律效力
: 坚持我要赔偿医疗费用
: 但原则问题~~
: 我仅同意赔偿车子部份
: 对方似乎有意告我刑事方面
: 请版友帮我一下
: 对当初已签订的和解书是否真的无效
: 谢谢。
你的问题必须分成二个部分来看:
一、民事部分:
针对大大的问题,我必须先说明「乡镇市调解」与「一般民事和解」的不同处:
(一)乡镇市调解:乡镇市调解成立後,调解委员会会将调解书送到法院核定,经法院
核定後,就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他方可以直接声请法院
执行。
(二)一般民事和解:双方和解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条件的话,他方必须先提起民
事诉讼,待取得确定判决後,才能声请法院执行。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有「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这部分大大并未提及,所以暂不说
明。
二、刑事部分: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於告诉权只有「撤回告诉」,并无「预先抛弃告诉权」的规定,
所以你们双方在和解书上就算有注明「抛弃刑事告诉权」等类似的字样,仍然是没有效
力的。
另外,我必须要提醒的是,因为我国有「独立告诉权」的规定,所以就算「被害人」本
人撤回告诉,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得独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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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的挚爱 - Gideon:
一辈子有多长,我对你的爱就有多长;
N 辈子有多久,我对你的爱就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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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30.54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3/02 15:15)
1F:→ yukiko:本PO专业...厘清很多以讹传讹之点 大推~ 03/03 04:15
2F:推 yukiko:但如检察官知道双方已签调解又提告 若无新事证 通常会不起 03/03 05:12
3F:→ yukiko:诉或缓起诉,刑事告诉即便不能预先抛弃 ..但提告人也未必 03/03 05:14
4F:→ yukiko:占便宜~ 03/03 05:14
感谢yukiko的推文,但有一点必须补充说明的,就「过失伤害」案件,检察官虽得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253条之1为职权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但告诉人仍得对该处分声
请再议,「就算」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赞同地检署检察官的看法,而驳回再议之声
请,告诉人对之仍得声请交付审判。小弟愚见,就「刑事」部分,只要告诉人「坚持告
诉」,除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否则法院并不能以「双方已经调解,又无
新事证」为由,对之为无罪判决,顶多只能在科刑部分,给予被告缓刑或较轻微之判决
。
再次感谢yukiko...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3/03 09:50)
5F:推 yukiko:谢谢alexlawtw的补充 这些都很重要 ..其实小妹指提告人未必 03/03 14:08
6F:→ yukiko:占便宜,是因还有法官这关,法官一审辩论终结前会再劝两造 03/03 14:13
7F:→ yukiko:再和解,具小妹观察,此时双方各自的诚意与态度就很重要 03/03 14:14
8F:→ yukiko:这是惨痛的和解经验换来对法律的薄弱了解 感谢alexlawtw大 03/0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