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ife00 (生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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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协议离婚与裁判离的不同?如何选择?
时间Mon Feb 23 15:51:04 2009
★协议离婚 │ ★裁判离婚
│
【状况】 │【状况】
│
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 │ 夫妻双方无法取得离婚之共识或双方对
依照民法第1049条的规定,双方可以互相协 │ 於协议离婚之内容无法一致。
议完成即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无须经过法院 │ 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离婚,
的判决,但仍需以书面约定,至於内容部份则 │ 也就是当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时,而其中
以双方有共识为主 │ 一方仍坚持离婚时,法律所赋予民众仍
│ 可请求离婚之权力。
│
│
【要件】 │【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1.重婚者。
1.须以书面为之。 │ 2.与人通奸。(新法修正为与配偶以
2.须有二人以上之证人。 │ 外之人合意性交。)
3.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二.实质要件 │ 4.夫妻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
1.双方须有离婚之真意。 │ 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之虐待,
2.须当事人自行为之。 │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3.未成年人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5.夫妻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
(民法1049、1050条规定) │ 中者。
│ 6.夫妻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 7.有不治之恶疾者。
│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着。
│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
│ 罪被处徒刑者。(新法修正为因故意
│ 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11.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 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
│ 由夫妻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
│ 离婚。通常若无明显符合上述事由
│ 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感情不睦或个
│ 性不合且难以改善之情形,通常
│ 仅能以第11款之重大事由向法院请
│ 求裁判离婚,但仍需视举证内容
│ 由法官裁判之。
│
│
【文件】 │【文件】
│
申请人应备证件(证明文件须缴验正本) │提出民事诉讼之一般文件
1.双方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 │
印章(或签名)。 │
2.离婚协议书。 │
│
│
│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
双方须同时到场向户政机关为登记始生效力。 │可直接至法院提起请求离婚之诉或
特殊情况如下↓ │委托律师提出
│
特殊1.双方在国外离婚无法亲自到场可 │
委托,外文(中译文)证件须经驻外单位 │
验证,委托书须经驻外单位验证。 │
前揭外文证件,驻外单位如仅就外文验证,须 │
另译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中文译 │
文认证。 │
│
特殊2. │
大陆地区作成之离婚书约须经海基会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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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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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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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参考资料,实际个案仍需与专业人士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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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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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板大啊 标题格式啊 小心被别的版大杀了文章 XD 02/23 15:53
※ 编辑: SmartLife00 来自: 220.133.15.110 (02/23 16:00)
※ 编辑: SmartLife00 来自: 220.133.15.110 (02/23 16:11)
2F:→ SmartLife00:呵..知道啦,正在编修嘛..别急别急 02/23 16:13
3F:推 depravity:哈 怕文被当违建拆除咩 上一篇分享我也推的很快啊 XD 02/23 17:07
4F:推 ccpj:1052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法後,有稍作变动喔 02/23 21:40
※ 编辑: SmartLife00 来自: 220.133.15.110 (02/24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