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难用的3.5G)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熟知法律人士高手帮忙解答!!!
时间Thu Feb 12 20:38:11 2009
※ 引述《fcrb (gk6)》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请各路高手帮忙解答
: 父亲公司几年前倒闭,公司行号在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已废止,并转让给父亲友人接手,最近在整理东西发现,当初父亲有帮
: 当时公司一些产品申请商标及着作权,专用期限也还未到,但我上智慧局商标网站一查,发现其中的一样商标lLOGO被移转到接手公司的名下,他还用不同的
: 商品类别,又加申请了一个极类似几乎一模一样的商标LOGO,并且我在网路上看到他公司一些产品
: 还在使用其他商标图样,还有当初申请着作权的图样,但当初公司的印键证明及商标注册证都还在
: 我这,很明显的那一个商标LOGO是那间公司伪造印键来办移转的,我问题如下
: 问题:
您写的实在很乱,敝人就您的问题case by case回答好了,
回答不清楚的地方,请再就该段来信询问。
: 1.我不是当初公司的负责人,因为我和父亲已很久没联络,找不到他人了@@,公司也已倒闭,
: 我有资格提告吗??并能要求赔偿吗??,因为我商标要回来也用@,还是说我可以当举发人,
: 因为我手边都还有当初申办的资料,当举发人对吗?
商标争议计有异议(40)评定(50)以及废止(57)三种。
1.商标法40异议之提起,任何人皆得向智财局提出异议,但应在商标注册公
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止。(此条当不适用您的情形)
2.商标之评定,则可由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申请或提请评定其注册。
至於期间之限制,请看第51条各项。
3.商标之废止,请看第57条1项各款,该条规定是智财局应依职权或据申请,
废止其注册。如依职权,那就是举发,如依申请,仍然请您看各款事由。
您如果要举发,就您的条件看起来似仅可用§57I6。
: 2.有关商标法第31条 2.4项及商标法第21条第一项,有关注册人本人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ꠊ: 以使用满两年者,应撤销其商标专用权,是什麽意思?跟我有关系吗?
您法条似乎举错,看不懂您的问题。
: 3.移转的问题,除了侵占和伪造文书,他还触犯了哪些法律?我该怎麽走什麽法律途径
: 告他?
移转?股权转让?负责人变更?
您的问题可以再清楚一点,或请您花多一点时间去了解当初详细经过。
: 4.其它的商标及着作权,我这边并没有授权给他,他是否已触犯法律?我能求偿吗?
: 但我只在他公司看到一些产品图片,可以成为证据吗?还是我要收集哪些东西?
此题同样模糊,请您先确定商标权人以及着作权人是谁?
: 5.有关他新申请不同商品分类极类似的LOGO,我是否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七条第一项
: 第十二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之注册商标者,不得申请,提出异议,
: 可以要求赔偿吗?但我旧的LOGO已被他移转了@@@我该如何作比较好?
您似乎使用到相当旧版的商标法了,
该37条现已变为23条,如果是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而注册者,
本就不可以通过,如审查人员一时不察而核准,自然是法定不予注册事由,
但第十二款又写了,经申请在先之商标所有人同意者,只要不是完全相同,
就不在此限。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谢谢!!感激不尽!!!!!!!!!!!
最後,请您更新一下手中法条,最新版应为92年5月28日公布,共94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1.1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