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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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离职员工的薪资问题
时间Wed Jan 21 10:55:19 2009
※ 引述《vickypeko (带刺的仙人掌)》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妹我打算今年过完年离职,但是,公司的员工守则写着,
: 离职者须在离职日的前两个星期提出辞呈,并完成离职手续。
: 其中写着,未依规定实现以前提出者,公司得就不足天数
: 按日扣款,当事人不得异议。之前公司有个员工离职,因为
: 他是填写完离职申请书後隔天就没来上班,因此,薪资被公司
: 扣了半个月。前提是,我跟那个同事几乎是同时间进入公司的
: ,同事离职时就职还未满半年,现在我要离职,就职也未满一年。
: 问题:
: 1. 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公司员工守则关於离职预告期间之约定,已经违反劳基法规定,
应属无效,但你仍须遵守劳基法十日前预告的规定.
盖依劳基法第15条第2项以及第16条之规定: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
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因此,原PO与公司间若属不定期契约,
又属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
则应於十日前预告离职,
公司规定之2周预告期间则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於无效.
但就实际层面来说,十日与二周相差日数不多,
究竟应花费时间精力据理力争,或是睁只眼闭只眼多留四天预告期间,
原PO恐须多所考量.
: 2. 我就职未满一年,离职也需要照着员工守则上面写的作吗?
承上,依法为十日预告期间.
: 3. 当初就职时,并没有签订合约等等的,是否也是要依照员工守则呢?
雇佣契约并非要式契约,
也就是说不一定要签立书面,
只要双方对於雇佣契约内容有达成共识即可.
至於雇佣契约内容为何,则为证明问题.
通常工作上相关的工作规则有时会被视为双方所合意之雇佣契约内容.
但就本案例而言,姑且不论员工守则如何约定,是否有效,
依法原PO必须於十日前预告之.
以上,如有疏误阙漏,还请各位版上先进不吝赐教指正.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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