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pj (斗志)
站内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改从母姓
时间Wed Dec 31 12:58:21 2008
※ 引述《urasea (活得像句废话)》之铭言:
: 母亲已经过世,但照顾我的一直是外公外婆阿姨
: 生父极不负责任,连奶奶都弃之不顾
: 欲除父姓而後快,想从母姓
: 查了一下是父母书面同意即可(已成年)
: 所以只要生父同意就可从母姓吗
: 母亲已过世这情况下有可能从母姓吗?
: 因为GOOGLE了一下似乎找不到这种情况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一、先就民法1059观之:
1.已成年改姓适用第三项规定,须经父母之书面同意。
今母亲已过世,故原则上须有父亲之书面同意(不经法院的情形)
2.如希望不经父亲同意而改从母姓,可依第五项规定经法院宣告变更(经法院的情形)
1059第五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实足认子女之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离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二年者
(1)虽然你希望可以依第二款及第四款改从母姓,不过还有另一要件,
即「有事实足认子女之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
这一项须由你自己举证说服法院
而这一要件就实务上情形,在夫妻离婚後
希望变更子女之姓氏情况下多半被法院否定
可参见这篇文章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63.asp
虽然你的情形并非夫妻离婚,但因仍受「有事实足认」之限制而不易为法院所接受
(2)另外,第四款提及扶养义务,你既已成年应有一定经济能力
要说父亲不尽扶养义务,实属难以成立(除非真的难以谋生)
(3)所以个人以为,若不能提出具体事证,还是很难依该第五项规定改从母姓
二、就姓名条例观之:
姓名条例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
三、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第四款所称依法改姓,是指依民法亲属编规定而改姓而言
依你情况,可能还是需要上法院认定是否需要改从母姓
那又回到「有事实足认」的问题上面了
三、结论:
个人以为依现行法规定及实务上法院处理情形,想要改从母姓,应非易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92.118